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全市性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全市性行政奖励活动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05]3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6-24
施行日期:2005-06-24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的行政奖励工作在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纠正的问题。如一些部门和单位不辨巨细、擅报奖名,有的竞相攀比、随意升格,还有的甚至相互授奖、借行政奖励发放奖金,致使以市政府名义或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厅实施的奖励活动过多过滥。这不仅损害了行政奖励的严肃性、权威性,而且失去了行政奖励应有的效用,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为严格控制全市性行政奖励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奖励范围

  全市性行政奖励,是以市政府名义对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在特定领域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中发挥积极作用、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组织或个人,所进行的一种具有较高权威性的奖励。今后,市政府一般不再针对日常和某项具体工作实施全市性行政奖励。任何部门和组织未经批准,不得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根据上级部署,或因特殊情况,确需组织开展全市性行政奖励的,要严格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二、严格审批程序

  实施全市性行政奖励,需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交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拟奖事由、授奖依据、评选方式、授奖名称和范围,经费预算及来源,拟奖对象产生的程序等。市政府办公厅接到请示后,应报主管副秘书长审核、副市长签署意见,并报市长签发;重大的行政奖励,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对重大的行政奖励,由市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并在媒体上公开;其余表彰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

  三、严格奖励标准

  组织全市性行政奖励,主办部门必须制定科学的奖励标准。主办部门在评定授奖对象时必须以实际功绩和贡献为评奖的唯一依据,必须体现民主、公正和平等的原则,严禁以部门意见、领导意志确定奖励范围。对评选范围广、影响面大的,主办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表现突出的,按国家公务员奖励制度执行。

  四、严格监督管理

  对擅自向市政府领导报送关于奖励请示,违反程序、搞“暗箱操作”,擅自组织开展行政奖励活动的,将予以通报。对伪造事迹、骗取奖励、隐瞒情况的,公开撤消已获得的荣誉,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行政奖励活动参照本通知实施。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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