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芜政[2005]4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6-24
施行日期:2005-06-24
发布部门:芜湖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88号),进一步改善我市食品安全状况,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

  坚持把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

  构建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要突出重点,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工作目标。加大依法行政力度,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数量明显下降,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有所提高。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使食品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企业的安全责任和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明确重点,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各县、区政府和市工商、卫生、质监、农业、商务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农业投入品和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四个环节的监管力度。紧紧围绕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粮、肉、蔬菜、水果、乳制品、水产品、豆制品等重点品种,以推行儿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农村食品市场整治为重点,努力提高全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一)从源头上狠抓农业投入品的整治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综合整治,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加强安全间隔期的管理。推广使用生物肥、生物农药、生物兽药。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养殖基地、示范企业、示范园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步伐。认真组织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

  (二)严格市场准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督促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强产品出厂检测检验。加强对持证企业的监管,严格按照标准审查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生产企业条件,启动茶叶、酱腌菜、糖果等13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并实行食品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加强许可审批管理,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凡不具备法定生产条件的企业及其产品都要退出市场,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综合治理,优化食品市场环境。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督促引导食品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强化食品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继续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推行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强化畜禽屠宰行业管理,鼓励促进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食品在全国流通。健全社区食品加工流通服务体系。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

  (四)加强食品安全重点区域监管,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将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到广大农村市场,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强化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检查监督。积极探索农村食品销售网络建设的有效途径,鼓励引导合法、诚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到农村乡镇建网点,形成食品供应的主渠道。建立食品安全义务信息员队伍,形成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证农村食品安全。

  (五)强化全民参与意识,积极推行儿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舆论宣传,营造信用环境,引导企业尤其是儿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开展重合同、守信誉、依法经营的活动,倡导文明经商、诚信兴企的新观念。抓好儿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加大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社会信用基础知识的普及推广,充分利用媒体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领导,强化协调,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为加强对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府成立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方针和政策;协调实施全市食品放心工程;定期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协调食品联合打假行动;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首要任务是建立完善政府、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三级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一)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负总责,要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明确本地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的危害和风险。各县、区政府要成立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做到机构、人员、责任、经费、措施“五到位”,狠抓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的监管;协调和组织有关监管执法部门加强综合执法和日常监管,认真解决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确保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

  (二)落实市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市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查处,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卫生局:主要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开展对食品中毒和其他食源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治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其他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承担原由卫生部门负责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实施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准入,严格审查和发放生产许可证;严格审查、备案企业标准,指导、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量监督、标识检查等工作;指导和管理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案件;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其他部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市场准入审查,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负责推进和实行食品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追究等制度;组织开展对食品流通领域的执法检查和抽检,对违法的食品广告和虚假宣传、假冒商标标识、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其他部门。

  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负责种植、养殖环节农业投入品安全的监管;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对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禽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综合整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以及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跟踪检测和蔬菜安检工作;加强对动植物的防疫及疫情的控制;强化定点屠宰场(厂、点)生猪、牛、羊的检验检疫;切实搞好饲料及畜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查处危害农产品安全的违法案件;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其他部门。

  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对食品流通、畜禽加工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实施以培育绿色市场为重点的“三绿工程”;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和牛羊等其它畜禽集中屠宰的监督管理,严防注水肉、病害肉上市;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打击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依法取缔私宰窝点;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其他部门。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各县局、各区分局依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假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立案查处;依法查处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阻碍、抗拒行政执法活动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及时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立案查处。

  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全面落实《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操作规程,依法从事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及时消除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害与风险。同时,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措施,精心组织,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反应能力。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芜湖市以及各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实行分级管理、层级报告、通报等制度,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重大事故,要及时报告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协调处置,确保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规范信息收集、发布制度,增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透明度。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监管动态和重大突发事件查处等综合信息,跟踪、汇总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农业部门负责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四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各相关责任部门遇有紧急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等手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立科学的食品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确保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准确,传递迅速,评估科学,预警及时,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三)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为食品安全设立信用屏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信用芜湖”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把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作为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行为,逐步构建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标准、信息征集制度和信用披露、奖惩制度。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档案,依法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状况和信用质量。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讲信用的企业,通过媒体曝光,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健全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市政府将对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并及时通报结果。对不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级政府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对那些屡禁屡犯、屡教不改的,要严惩不怠,依法取消其食品生产经营资格。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执法就是服务的观念,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制度建设,将每一项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做到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充分发挥各部门和现有检测机构的作用,加大对食品质量的检测力度,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实现检测资源共享和信息共享。

  (六)建立食品安全执法联动协调机制,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市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充分发挥整体综合执法监管效应。按照“行业综合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整合监管力量,积极推行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权钱挂钩、以罚代法等问题。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互通信息,及时移送涉嫌食品犯罪的案件。要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律。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自觉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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