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农村部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毕署通[2005]2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6-24
施行日期:2005-06-24
发布部门: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正文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试行)》(黔人领发[2004]4号)精神,组织实施好毕节地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现将《毕节地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扩大试点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毕节地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试行)》(黔人领发[2004]4号)精神,组织实施好毕节地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励扶助制度的目的意义

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机制的形成,引导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实现计划生育政策推动工作机制的创新;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领导的讲话精神及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的要求,成立毕节地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具体领导、组织整个试点工作的实施。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含以下情况:

1、在1975年8月27日以前生育子女的,判断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以《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省发〔1975〕41号文件)的规定为依据(结婚年龄按法定婚龄规定);

2、有活产生育史的夫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数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4、送养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其亲生父母的现存子女数;

5、夫妻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生育的;

6、二女户生育间隔:两个孩子生育间隔期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1979年6月15日以前生育的二女户间隔期按四周年计算;1979年6月16日至1987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二女户间隔期按三周年计算;1988年1月1日后生育的二女户间隔期按四周年计算。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二女户再婚家庭或女方30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受间隔限制。

(三)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四)出生时间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年月日为准。

(五)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以年满60周岁之年开始(超过60周岁从2005年起开始发放)。

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凡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在下一年度年满60周岁并要求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到所在村(居)委会登记,填写《贵州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交村民委员会按程序办理。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6月30日前,经村计生协会理事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审议,进行第一轮公示,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贴本人近照)一式三份,连同申请人《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一并上报乡级计生办。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7月31日前,乡级两名以上计生工作人员和联系包村的干部进村入户调查、座谈,核实情况;经乡级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开展第二轮公示;乡级将审核后的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及整理后的个人档案资料(一人一档)上报县级人口计生局。

(四)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公布

8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局对档案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在开展第三轮公示的基础上完成资格审查,并以文件形式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发文公布,同时,向地区人口计生局上报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地区人口计生局汇总各县、市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并于9月10日前上报省人口计生委。9月14日前,各县、市人口计生局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数据中心。

五、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及承担比例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10%,地级财政负担5%,县级财政负担5%。

六、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

(一)中央财政和省、地级财政负担部分,每年按标准拨入县、市级财政奖励扶助金专户。

(二)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毕地党发〔2003〕25号文件要求,多渠道筹集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奖励扶助金专用账户。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按季度编制奖励扶助花名册一式四份,报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一份送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作督查,一份留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存档,一份送县、市财政部门作划拨资金依据,一份送资金代理发放单位作为资金进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的依据。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用款通知书,将奖励扶助资金划拨到会计核算中心代县、市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开设的专用账户。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将核实的享受奖励扶助的人员名单及资金数额定期通知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发放对象和资金数额及时足额划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存款)。

(四)奖励扶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更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各项税费。

(五)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六)奖励扶助金从奖励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之日起计发。

七、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二)宣传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宣传。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研究拟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规范运行的机制,以及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负责组织、协调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和培训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和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组织、协调对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协助建立奖励扶助金个人账户,及时了解个人账户的资金转入和提取情况;制作和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对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进行指导。

(四)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财政政策的研究制定;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的宏观管理,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并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将奖励扶助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负责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对资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五)公安部门负责人口户籍管理档案信息,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出生、死亡时间和家庭人口情况。

(六)民政部门负责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婚姻登记状况和是否合法收养子女的信息。

(七)审计部门负责每年对单位或部门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以及经济责任审计时,把奖励扶助金筹集使用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必要时,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整个奖励扶助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

(九)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代理发放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迅速予以纠正。

(十)代理发放机构按照委托协议拟定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制定对各级发放机构的管理办法;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名单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按时划转到个人账户;研究制定具体措施为奖励扶助对象领取奖励扶助金提供便利;负责将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金的划转情况按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十一)农办、农业局负责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家庭进行重点帮扶。

八、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监督

(一)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可委托县、市级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制度的健全有效情况进行审计。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配套、资金发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县、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将奖励扶助资金筹措、管理、发放的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报告,接受人大、政协监督。

(四)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明确计生办或专人接受群众的建议、申诉、检举,为群众的咨询和查询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九、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责任追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奖惩机制,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作为衡量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二)在奖励扶助制度工作中,对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不按毕地党发〔2003〕25号文件规定及时筹措资金,不按时将资金拨付到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受委托的资金发放机构不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对虚报、克扣、贪污、挪用、冒领、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

十、不断完善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对试点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试点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二)积极探索和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政策公平、公正、公开执行,落实到户、到人。

(三)继续执行和完善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少生快富、养老保障”行动计划、“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贫困母亲等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利益导向机制。

(四)加大社会宣传、基层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国家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精神、政策规定和执行程序,增强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知晓率和社会透明度。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严格工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五)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的进展、经验和有关问题报告地区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各县、市可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贯彻实施意见。

毕节地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黄家培 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副组长:

陈庆义 地委副书记

李秀珍 行署副专员

成员:

王开俊 地委副秘书长

戴淑金 行署副秘书长

赵 牧 地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高永英 地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玉屏 地区财政局局长

王理春 地区人口计生局局长

阳成俊 地区公安局局长

蔡勤生 地区民政局局长

刘晓益 地区审计局局长

付大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毕节监管分局副局长

张著烈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毕节办事处主任

王福尧 地区农办主任

王炳荣 地区农业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人口计生局,王理春兼任办公室主任;袁德琴(地区财政局副局长)、熊祯富(地区人口计生局副局长)、葛继红(地区人口计生局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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