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冀地税函[2005]19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6-2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国税局

正文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市国税局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要求,为保证机构撤并、新设工作中票证安全、完
整以及新征收印章的启用管理,做如下要求:
  一、票证的缴销清理工作。在机构调整工作中,要事先做好税收票证的缴销清理工作。
机构调整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调整前要按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对持票人员手中的税收票证和款项应全面清理,特别是
做好代征代扣单位(人)的审核对账及清缴工作,确保税收票款的安全。
  二、做好文件、资料的收集工作。对原单位的各种税收票证、票证存根联、票证账簿、
税收票证报表等文档资料,进行清理登记造册,按票证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交接工作。
  三、“征税专用章”的刻制。新的“征税专用章”由各局统一刻制,并报市局备案。
要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刻制。
  具体为:征税专用章为圆形,边沿直径30mm;边沿刻一道粗圈,宽度为1mm,字体
为正楷;环边位置刻国税机构名称“XX市(县)国家税务局第X 税务分局”
  中间偏下位置刻“征税专用章”字样;中间为“第X 号”字样,号码用阿拉伯数字,
表示该税务分局的第X 枚章。设立税务所的单位,国税机构名称为“XX市(县)国家税务
局第X 税务所”,中间数字表示该税务所的第X 枚章。注意:征税专用章上的机构名称不
能有征收大厅的字样。
  新征收专用章的使用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调整完成后,启用。
  四、基本要求
  (一)各级税务部门精心组织,严格落实票证管理制度并制定出有效措施,认真督察
所属税务局(分局)做好票证清缴工作。
  (二)在票证清缴工作期间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值班制度,保证票款的安全。
  (三)票证管理部门的会计人员应尽职尽责,督促所属人员,对已填用的票证认真审
核,保证对持票的单位、人员按规定向税务所(分局)办理结报手续。
  (四)各级计会部门应对撤并的税务所进行对账、审核。对库存未使用的票证应在有
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清点,按票证管理有关规定上缴或封存到本局计会部门,做到账账相
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五)对已填用剩余或已加盖公章的票证应与经手人的票证结报手册进行全份核对,
经核对无误后,以原建制为单位封存集中到各县(市)区国税局的计会部门。
  (六)原建制使用过的旧“章戳”应由本级计会部门如数收缴留档备查。
  五、市局将对各局机构调整后的票证清缴工作进行抽查。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将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凡在这次调整工作中出现丢失票证或违反票证管理规定单位和个人,市局将依
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凡在本次调整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书面材料。
对隐情不报的单位,如发现后将追究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机构调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部门于11月底前将税收票证清缴情况汇总并将
清缴报告及征税专用章上报市局备案。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计划处联系。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2,530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