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防汛排涝工作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防汛排涝工作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长府通告[2005]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6-29
施行日期:2005-06-29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当前我市连续降雨,突发性暴雨较多,连续发生局部内涝的严峻形势,为做好全市防汛排涝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群众做好本辖区内的防汛排涝综合治理工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三、排水沟、截流沟、排涝站、小型水库(塘坝)等是防汛排涝的重要设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应积极参加防汛排涝工程的整治。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群众清淤、开挖排水沟和截流沟;对排涝站进行维修;清除排水沟上的柴草垛及其它堆放物,以确保防汛排涝安全。

对威胁村屯安全的小型水库(塘坝)和城镇、村屯低洼地带,要立即组织编制防洪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上述工作务于7月10日前完成。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阻止防汛排涝工作。对未完成防汛排涝任务、汛期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通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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