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国军退除役官兵就养安置作业规定」

订定「国军退除役官兵就养安置作业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辅贰字第0940012328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6-29
施行日期:2005-06-29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辅贰字第094001232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3点;并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壹、申请作业规定:

一、服现役期间因战或因公致身心障碍之国军官兵:

(一)尚未退伍除役于军医院医疗期间申请全部供给制安置就养,应报由国防部或各军种总司令部(以下简称军方权责单位)初步审核,检附申请安置就养名册、因战或因公致身心障碍证明、检定证明书及医务评审会议纪录,函送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办理。经检定合于国军退除役官兵就养安置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附件一所定身心障碍就养基准之规定者,函复军方权责单位办理退伍除役后,且经查证无本办法不予安置就养之情形者,核发荣民证并核定为全部供给制安置就养。

(二)国军官兵服现役期间因战或因公致身心障碍未达本办法附件一所定身心障碍就养基准之规定者,于退伍除役返乡后,其原受伤部位恶化而失去工作能力申请全部供给制安置就养,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检附当事人服役期间军方权责单位核发之战(公)身心障碍证明命令及最近三个月内区域教学医院诊断证明,送本会会同检定,合于本办法附件一所定身心障碍就养基准之规定,且经查证无本办法不予安置就养之情形者,核发荣民证并核定为全部供给制安置就养。

(三)前二项检定以审查书面资料为原则,并得视需要会同国防部、内政部、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派员检定。

二、年满六十一足岁持有荣民(义士)证之退除役官兵:

(一)应备齐下列证件资料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之荣民服务处申请:

1.申请书。

2.国民身分证。

3.荣民证或义士证。

4.公私机构退休给付及公劳保给付证明。

5.最近三个月内之全家人口之户籍誊本。

6.最近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之全家人口年度综合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综合所得税各类所得清单(海外暨大陆地区回国申请者亦同,另依法无须缴纳所得税者应提出薪资证明)。

7.最近三个月内全家人口归户财产查询清单(海外暨大陆地区回国申请者,亦同)。

8.以身心障碍申请安置就养者,应并检具最近三个月内地区以上健保医院诊断证明。

9.海外回国荣民申请时,应并检具申请人侨居地生活补助津贴或社会安全金证明、配偶、子女入出境证明、原侨居地之家庭生活情形资料,并经侨居地我国代表处认证(均须中译)。

10.其它应调查之资料。

(二)荣服处受理申请安置就养案件,应实地访查申请人实际生活情形,填具访查表,并前列资料审核办理。如有访查不实或故意隐瞒事实者,一经查明,依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三)核定安置就养之通知,应以双挂号寄送,收执存根应予存查。

贰、安置就养之退除役官兵,经查证有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条例第三十二条或本办法所定不予安置就养之情形之一者,撤销或废止其安置就养。

参、经撤销或废止安置就养之退除役官兵,于撤销或废止之原因消灭后,得重新申请安置就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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