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北县处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编定后异动

修正「台北县处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编定后异动更正处理程序」名称为「台北县非都市土地使用编定后异动处理程序」并修正全文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北府地用字第0940466516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6-29
施行日期:2005-06-29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北县政府北府地用字第0940466516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6点(原名称:台北县处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编定后异动更正处理程序)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于辖内之非都市土地,经公告编定并实施使用管制后,办理变更编定、更正编定、注销编定、补注用地别、补办编定等编定异动业务,为统一所辖各地政事务所之作业程序及处理依据,特订定本异动处理程序。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编定后,应办理异动之种类如下:

(一)变更编定:政府机关或土地所有权人因兴办事业需要,经核准事业计划改划使用分区或变更使用地类别者。

(二)更正编定:因编定错误或于使用编定结果公告前已符合「制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图及编定各种使用地作业须知」九之规定,于编定后提出合法使用证明文件。

(三)注销编定:因列入都市计划范围内经核定公告,注销范围内使用分区及用地编定,或国家公园主管机关依法核定划设范围后提供计划范围图、册数据,注销范围内用地编定,并变更使用分区为国家公园区。

(四)补注用地别:因山坡地范围内之非都市土地,经办竣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作业后,依查定结果办理补注用地为农牧用地、林业用地、国土保安用地或依「制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图及编定各种使用地作业须知」九(二)编定原则表办理补注使用地。

(五)补办编定:因新登记土地或遗漏办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编定者。

(六)检讨变更:因符合区域计划法第十五条之一第一项暨制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图及编定各种使用地作业须知七之规定,得随时办理分区及用地检讨变更者,以「变更编定」为登记原因。

三、各类编定异动办理程序如下:

(一)变更编定:

1.申请变更编定者:

(1)本府受理申请案,经依法核定后,函知地政事务所办理变更编定异动手续。如系核准土地之部分者,应一并通知申请人先向地政事务所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2)地政事务所于接获本府核准变更编定函件,应即依核准变更范围办理变更编定登记及知会地价课;并于地用处理系统异动后缮制使用编定清册及变更编定异动清册,清册应注明本府核准日期文号,且将变更编定结果通知土地所有权人或管理机关。

(3)地政事务所缮制使用编定清册及变更编定异动清册各一式六份(清册格式如附表十三、附表十四;制作范例详如附表一及附表二),除知会业务课办理各应办事项外,一份存所整理清册、一份存档,一份送乡镇市公所整理原存清册,一份送当地税捐稽征机关厘正税籍,一份函送本府备查,其处理程序如附件一。

2.因征收或拨用核准变更编定者:

(1)地政事务所于接获公告征收或核准拨用函件,应即依土地征收清册或拨用函件办理变更编定登记及知会地价课;并于地用处理系统异动后缮制使用编定清册及变更编定异动清册,清册应注明核准征收或拨用日期及文号,且将变更编定结果通知需(用)地机关。

(2)地政事务所缮制使用编定清册及变更编定异动清册各一式六份(格式及范例同前项),除知会业务课办理各应办事项外,一份存所整理清册、一份存档,一份送乡镇市公所整理原存清册,一份送当地税捐稽征机关厘正税籍,一份函送本府备查,其处理程序如附件二。

(二)更正编定:

1.申请更正编定者:

(1)由本府受理申请或地政事务所发现编定错误函报本府,经依法核定后,函知地政事务所办理更正编定异动手续。如系核准土地之部分者,应一并通知申请人先向地政事务所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前项之地政事务所函报本府办理更正编定案件,应附更正原因证明文件。

(2)地政事务所于接获本府核准更正编定函件,除办理更正编定登记及知会地价课外,并于地用处理系统异动后缮制使用编定清册及更正编定异动清册,清册应注明本府核准日期文号,并将更正编定结果通知土地所有权人或管理机关。

(3)地政事务所缮制使用编定清册及更正编定异动清册各一式六份

(制作范例详如附表三及附表四),除知会业务课办理各应办事项外,一份存所整理清册、一份存档,一份送乡镇市公所整理原存清册,一份送当地税捐稽征机关厘正税籍,一份函送本府备查,其处理程序如附件三。

2.非都市土地因分割、合并、面积更正、地籍图重测、土地灭失、回复、使用分区及编定类别登记错误或遗漏之更正等土地标示变更,经依规定登记完毕,应由地政事务所于地用处理系统缮制使用编定清册及异动清册各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乡镇市公所,一份送府备查,以供整理原存编定清册。(制定范例详如附表九至附表十二。)

(三)注销编定:

1.地政事务所于都市计划或国家公园区界发布后径为分割登记,于地用系统缮制使用编定清册一份函报本府,经本府依法核定后,函知地政事务所办理注销编定异动手续。

2.地政事务所于接获本府核准注销编定函件,除办理注销编定登记及知会地价课外,并于地用处理系统异动后缮制注销使用编定清册,清册应注明本府核准日期文号,且将注销编定结果通知土地所有权人或管理机关。

3.地政事务所缮制注销使用编定清册一式六份(制作范例详如附表

五),除知会业务课办理各应办事项外,一份存所整理清册,一份存档,一份送乡镇市公所整理原存清册,一份送当地税捐稽征机关厘正税籍,一份函送本府备查,其处理程序如附件四。

(四)补注用地别:

1.经山坡地保育利用主管机关查定为宜农、牧地、宜林地或加强保育地者:

(1)本府依山坡地保育利用主管机关提供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清册,函知地政事务所依其查定结果办理补注用地别为农牧用地、林业用地或国土保安用地等编定异动手续。

(2)地政事务所于接获本府核准补注用地别函件,除办理补注用地登记及知会地价课外,并于地用处理系统异动后缮制使用编定清册及编定异动清册,清册应注明本府核准日期及文号,且将补注用地别编定异动结果通知土地所有权人或管理机关。

(3)地政事务所缮制使用编定清册及编定异动清册各一式六份(制作范例详如附表六及附表七),除知会业务课办理各应办事项外,一份存所整理、一份存档,一份送乡镇市公所整理原存清册,一份送当地税捐稽征机关厘正税籍,一份函送本府备查,其处理程序如附件五。

2.山坡地土地经办竣可利用限度查定后,列为不属查定范围或其它者:

(1)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清册内列为不属查定范围或其它之土地,地政事务所由地用处理系统缮制使用编定清册一份函报本府核定。

(2)经本府依法核定后,函知地政事务所办理补注用地别编定异动手续。

(3)地政事务所于接获本府核准补注用地别函件后,办理程序同前项(详如附件六)。

(五)补办编定:

1.新登记土地之补办编定:

(1)地政事务所于土地第一次测量登记确认地号及面积后,以地用处理系统缮制编定图一份,编定图面并标示土地周围使用分区,函报本府核定。

(2)前项土地如经农业局查明位于法定山坡地范围,应嘱托地政事务所办理补办编定登记为「暂未编定用地」,并通知农业主管机关办理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作业。如非属于法定山坡地范围,则由本府办理补办编定作业,经本府依法核定后,函知地政事务所办理补办编定异动手续。

(3)地政事务所于接获本府核准补办编定函件,除办理补办编定登记及知会地价课外,并于地用处理系统异动后缮制使用编定清册及绘制补办编定图,清册应注明本府核准日期文号,且将补办编定结果通知土地所有权人或管理机关。

(4)地政事务所于地用处理系统异动后缮制使用编定清册一式六份(制作范例如附表八)及绘制补办编定图一式三份(衡酌编定土地面积,以A4或A3格式制作,格式如附表十五、附表十六),除知会业务课办理各应办事项外,清册一份存所整理,图册各一份存档。另将清册一份送当地税捐稽征机关厘正税籍,图册各一份送乡镇市公所整理原存资料,图册各一份送府备查,其处理程序如附件七。

2.遗漏编定之补办:

(1)本府受理民众申请或地政事务所清查时发现遗漏编定之土地,以地用处理系统缮制编定图一份,编定图面并标示土地周围使用分区,函报本府核定。

(2)经本府依法核定后,函知地政事务所办理补办编定异动手续。

(3)地政事务所于接获本府核准补办编定函件后,办理程序同前项(详如附件八)。

(六)检讨变更:

1.准备像片基本图及相关图册数据,并准备原有使用分区图及1/4800或1/5000地籍图一式五份,如检讨范围较大或较小时,另以其它比例尺地籍图补充之,供绘制检讨调整分区及编定图用;图册制作参照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调整作业工作手册之规定缮造后,送府审核。

2.经本府会同相关单位检查调整变更编定成果符合规定后,将编定图籍资料送交县内初审会议审议及征询各方意见,并经审查通过后,由地政事务所制作土地使用分区图一式五份,土地使用编定图一式三份,且将成果套绘于1/25000经建版地形图一份,土地使用编定清册一式四份及各种使用地面积统计表一式三份,送交本府陈报内政部核备。

3.经内政部准予核备后,由本府办理编定成果图册公告。

4.相关图册于土地所辖乡(镇、市、区)公所公告三十日后,本府函知地政事务所办理登记及编定异动结果通知。

5.地政事务所于接获本府通知函件,除公告期间因遗漏或错误提出申请更正案件,应俟处理完毕后再据以登簿外,其余应即依据土地使用编定清册办理登记及知会地价课,并将编定异动结果通知土地所有权人或管理机关及当地税捐稽征机关,其处理程序如附件九。

四、清册之整理:

(一)新缮制之使用编定清册应注记核准日期及文号,并于清册右下角注记连络号。异动更正案件中若有分割、合并情形者,应将分割或合并后各笔地号、面积及原因发生日期逐笔逐项填注于编定清册内(使用编定清册、编定异动清册制作范例详如附表九至附表十二)。

(二)发生异动案件(补办编定者除外),应于原编定清册内该笔土地上以红色笔划横线一条注销该笔,并于备注栏内加注连络号(必须与新填制编定清册页数符合),办理清册人工异动人员应加盖职名章以明责任。异动后以段或小段为单位,按异动次序将新填制之编定清册附于原编定清册后,以资查考。

五、绘制编定图:

(一)编定图以1/1200或1/4800或1/5000比例尺图幅为单位(得视编定范围大小调整比例尺),绘制格式如附表十五、附表十六),并预留装订线,以供装订成册。

(二)补办编定之该笔或分区,除描绘该笔外,其周围相关之其它土地或分区界线亦应绘出表明。

(三)编定图应依「制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图及编定各种使用地作业须知」规定着色,宜淡薄均匀。

(四)编定图以地政事务所为单位编列号码并加盖绘制日期,并依分层负责规定逐级核章。

六、本府对所辖各地政事务所办理本程序及乡镇市公所办理图册异动更正工作,得随时派员抽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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