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考试)规则

公证人(考试)规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6-30
施行日期:2005-06-30
发布部门: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2005

(第159章第73D条)

[2005年6月30日] 2005年第60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5年第3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2005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2005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考试”(examination)指考核本规则指明的科目并按本规则所描述的方式进行的考试。

第3条 申请应考 版本日期 30/06/2005

任何人如有意参加考试,必须以书面向公证人协会提出申请。该申请必须─

(a)采用公证人协会理事会所认可的格式;及

(b)连同附表订明的申请费用。

第4条 举行及主持考试 版本日期 30/06/2005

(1)公证人协会可于该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考试。

(2)公证人协会可自行主持考试,亦可委任主考员代该会主持考试。

第5条 考试科目及范围纲要 版本日期 30/06/2005

(1)考试的科目如下─

(a)汇票;及

(b)公证人实务。

(2)考试必须以公证人协会理事会不时决定的范围纲要为基础。

(3)如有意参加考试的人提出书面要求,公证人协会必须向该人免费提供考试范围纲要的文本。

第6条 考试费用 版本日期 30/06/2005

任何人如有意参加考试,必须按公证人协会理事会要求,向该理事会缴付附表订明的考试费用。

第7条 应考次数不限 版本日期 30/06/2005

任何人可无限次参加考试,但他必须在单一次的考试中于所有科目考取合格,方符合本条例第40A(1)(a)(iii)条的规定。

第8条 通知考试结果 版本日期 30/06/2005

考试举行后,公证人协会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

(a)以书面通知每名参加该次考试的人其考试成绩;及

(b)向每名在该次考试中考取合格的人发出证明书。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2005

[第3及6条]

费用

项 事项 费用$

1. 申请考试 2000

2. 考试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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