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2005年减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2005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厦府[2005]16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7-01
施行日期:2005-07-01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2005年国务院企业减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省企业减负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减负治理成果,优化发展环境,现将厦门市减负企业负担办公室、厦门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制定的《厦门市2005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七月一日

厦门市2005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福建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治理成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会议部署,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市场主体、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为目标,以加大源头治理力度、治理整顿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乱收费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深化企业减负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厦府[2003]27号)有关规定

  1、凡属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继续一律以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2、凡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生产性企业的所有省立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土地收益金、租赁收益金仍然按现行已降低50%的收费标准征收。

  3、继续停止对企业征收土地使用费和三资企业“就业调节费”。

  4、通过申请对困难企业的义务植树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减免。

  (二)继续抓好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的专项治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5、市、区两级减负部门要继续抓好重点部门的专项治理,会同纠风、财政、物价等部门,配合公安、税务、环保、建设、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卫生防疫、海关、药品监督、工商、水利等部门对涉及企业的收费进行专项检查,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6、禁止利用年检、年审、发证照向企业搭车收费。

  7、继续治理报刊摊派问题,禁止强行向企业摊派订阅快报刊物、乱拉广告和乱拉赞助。

  8、严禁强制企业加入学会协会,并强行收取会费。

  (三)加大整顿中介服务收费的力度,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要与党政机关彻底脱钩,在提供代理、咨询、评估、检测等服务时,确保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费用。

  10、按照国家六部委下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非政府行为、实施自愿、有偿服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纳入经营服务收收费管理,严禁政府部门将职能转移,通过中介机构向企业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

  11、规范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中介服务收费应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擅自提高标准。

  (四)继续抓好收费项目的公示,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12、继续抓好各级各部门收费项目公示的落实,凡有收费的部门(单位)必须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进行公示,并明确收费目录以外的收费一律取消。

  13、各执收部门要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再清理,对依附在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上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

  (五)切实抓好向企业的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的治理整顿

  14、严禁向企业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收费。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

  15、对企业的评比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评比、乱排序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16、切实解决对企业培训过多过滥、收费过高等问题,禁止通过办班向企业收取高额培训费,纠正利用行政手段通过办班进行违规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项目的收费要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2001年制定的《福建省培训班收费管理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培训项目,以企业的自愿参加为前提,不得强求企业参加培训并收费。

  (六)认真开展民营企业治乱减负专项治理

  17、贯彻落实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各级各部门要对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加强企业治乱减负政策指导,提高民营企业的自我保护能力。

  18、开展民营企业负担情况的调研,坚决清理取消对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进出口贸易、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

  19、继续抓好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针对乡镇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切实把企业治乱减负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七)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力度,继续做好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清理取消和公路收费站点的治理整顿

  20、进一步贯彻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减负[200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进行再清理,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检查落实,防止回潮反弹。

  21、做好收费公路还贷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公路站点收取的通行费必须保证足额上缴,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22、规范机动车相关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管理,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维修、保养。机动车只要到取得资质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经检验合格的,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都应该予以办理年检等相关手续,不得重复检验和收费。

  (八)继续开展“三查”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23、查基层单位。主要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治乱减负的各项方针政策是否在基层单位得到落实。

  24、查薄弱环节。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进行重点检查,督促限期整改。

  25、查突出问题。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还在收取,合法收费项目是否存在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问题进行检查。

  (九)加强队伍建设,促进治乱减负深入开展

  26、提高认识。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各级各部门要从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第一要务,从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

  27、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要加强队伍建设,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连续性,确保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实到处。

  28、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企业减负各成员单位、各区经贸局要指定减负工作联络员,加强减负工作的协调。

  29、通过行业协会聘请一批企业减负兼职监督员,聘请的企业范围重点放在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非公企业。

  30、加强对已聘请的兼职监督员政策和工作指导以及信息交流。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3,53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2005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