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指明获豁免押记类别)公告

银行业(指明获豁免押记类别)公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7-01
施行日期:2005-07-01
发布部门: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7/2005

(第155章第106(2)条)

[2005年7月1日]

(本为2005年第7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生效日期 版本日期 01/07/2005

本公告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第2条 指明获豁免的押记 版本日期 01/07/2005

以下类别的押记为本条例第106(1)条不适用的押记─

(a)任何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认可机构所设定的以 Euroclear Bank S.A. (以 Euroclear System 的营运者身分行事者)为受惠人的押记;

(b)任何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认可机构所设定的以 Clearstream Banking S.A. 为受惠人的押记。

第3条 废除 版本日期 01/07/2005

《银行业(受豁免押记类别的指明)公告》(第155章,附属法例F)现予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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