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禁止市属国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禁止市属国有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厦府[2005]18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7-08
施行日期:2005-07-08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我市国有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避免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的《关于禁止市属国有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七月八日

关于禁止市属国有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的意见
厦门市财政局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包括财务自主权得到了进一步扩大和落实,但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仍存在薄弱环节,部分国有企业未能对其从事的高风险对外投资活动实行有效控制,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为了避免国有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可能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市属国有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国有企业(包括按产权关系形成的不同投资层次的各类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即日起不得从事以下高风险投资活动:

  (一)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

  (二)炒作股票;

  (三)炒作期货;

  (四)其他高风险投资活动。

  二、市属国有企业要对在此之前从事以上高风险投资活动项目进行清理,未停止的高风险投资项目,须于2005年7月30日之前,将投资项目、金额、方式、资金来源、盈亏金额、风险责任、清理计划等有关的基本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已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汇总后按投资关系,由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经营一体化集团公司报市财政局;未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直接报市财政局。

  三、未按本意见要求进行高风险投资活动和清理高风险投资项目的,将依照《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各区监管的国有企业应依照本意见执行。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30,780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禁止市属国有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