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江西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05]4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7-10
施行日期:2005-07-10
发布部门: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有关单位:

  市经贸委拟订的《贯彻〈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日

九江市贯彻《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的领导

  1、市、县两级经贸委是本级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革机构)负责监督日常工作,县(市)墙革机构业务上接受市墙革机构监督指导。同级发展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交通、工商、税务、广电、报刊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实施办法,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把它作为本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国民经济的社会发展计划。严格按《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墙革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抓紧理顺本级墙革主管部门和现有墙革机构的管理体制。

  3、加大“禁实”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舆论宣传与监督力度。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墙革主管部门和墙革机构做好墙材革新的宣传工作,不断提升全社会墙材革新意识,形成有关单位积极推进、社会公众共同监督的舆论氛围。

  4、市、县(市)墙革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制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淘汰、限制实心粘土砖的规划;

  (3)审核、指导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新建和技改,并为工程设计、施工提供信息服务;

  (4)监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使用和运作;

  (5)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5、市、县(市)墙革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具体组织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淘汰、限制实心粘土砖规划的实施;

  (2)指导和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3)按规定征收、管理专项基金;

  (4)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和数据统计;

  (5)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应用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积极稳妥推进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

  6、根据《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分步推进全市“禁实”工作。全市所有县(市)(含共青开发区)城市规划区“禁实”开始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6年7月1日。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禁实”开始时间为2005年7月1日。

  未列入“禁实”的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要求和本地实际,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

  7、除市墙革机构申报并经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偏僻山区或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原料缺乏地区外,各地不得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此类项目禁止供地。

  8、严格清理整顿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各县(市、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砖瓦企业进行调查摸底,依法取缔无证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2004年9月1日前已建成的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不得扩大粘土采掘用地范围,并应当逐年减产。对部分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地,经批准定量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应当以挖丘平坡方式取土,取土深度不得低于耕地地面。

  9、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三、认真抓好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10、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自住房除外),应当在办理开工手续之前,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标准缴纳专项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11、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墙革机构和财政部门应依据《条例》规定,及时办理专项基金返退。

  12、浔阳区、庐山区城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专项基金由市墙革机构统一征收;共青开放开发区的专项基金由德安县墙革机构代市墙革机构征收;县(市)所属范围内的专项基金由县(市)墙革机构负责征收。市本级和县(市)征收的专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上缴上级财政基金专户。专项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墙革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13、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重点用于:

  (1)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

  (2)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

  (3)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和推广以及编制相关技术规程;

  (4)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宣传和对有功单位、有功人员的奖励支出。

  四、大力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14、市、县两级墙革主管部门及墙革机构应依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企业不断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各级科学技术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支持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究和开发,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发展。

  15、市、县(市)墙革机构编制本级专项基金年度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将计划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用于扶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发展。

  16、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墙革机构提出,经墙革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在本级专项基金年度使用计划中列支。

  17、鼓励企业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对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产品,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机构检测和认定后,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8、鼓励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开发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鼓励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对产品符合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经市墙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机构检测和认定后,由税务部门审批对企业产品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19、在“禁实”的区域内建筑工程地平线以上的墙体,设计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强令和违规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

  五、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20、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应符合产品生产标准与环境保护要求,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墙革主管部门应当协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21、各级墙革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对未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专项基金以及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单位,以及违规新建、扩建、改建实心粘土砖的生产企业进行查处,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22、各级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和行政监察,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应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3、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违法占用土地、耕地生产实心粘土砖以及取土深度低于耕地地面的生产企业进行查处,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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