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农业

郑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农业税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郑政文[2005]11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7-11
施行日期:2005-07-11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农业税的通知》(豫政[2005]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省免征农业税。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人民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实践。免征农业税后,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免征农业税的工作力度和督导力度,通过建立和完善村级经费保障机制和五保户供养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改革措施等,巩固减轻农民负担成果,切实把党的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农户,确保农民群众得到实惠。

  二、积极做好配套改革工作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要转变政府职能,整合事业站所,精简机构人员,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加快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要改革农村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严格教师资格制度,精简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素质。要加快农村学校的危房改造,扩大“两免一补”的覆盖范围。在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稳定增长方面,各县(市)、区要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三)进一步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要提高县乡财政的自我保障能力,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要改革县乡财政管理方式,在保持乡镇经济所有权、使用权和资金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原则上全面推行“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镇财政所垂直到县(市)、区管理。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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