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汽车编制管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汽车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广府办函[2005]11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7-11
施行日期:2005-07-11
发布部门: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近年来,我市在加强小汽车编制管理、控制小汽车过快增长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减少财政开支,加强廉政建设,转变机关作风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个别地方和单位对小汽车管理和控制不严,特别是今年以来,要求增编和更新小汽车的单位增多,致使小汽车增长呈上升趋势。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对加强小汽车编制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小汽车编制管理的范围

  全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公、检、法、司等单位使用的公务用车(包括19座及其以下小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各种业务专用车)继续实行编制管理。市纪检监察机关应负责对拟购小汽车车型、排量、价格审核把关,并在全市范围重点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市财政局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达的编制批文和市纪检监察机关审批手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市公安交警、稽征部门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制批文、纪检监察机关审批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车辆上户通知办理车辆上户和养路费征收手续。

  二、小汽车的购置和编制审批管理

  (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小汽车编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提出年度新增编制和更新计划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下达,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在每年11月底前将本县区行政事业单位下年度新增编制和更新计划报市政府。

  (二)各县区行政、事业单位(含乡、镇)申请小汽车编制,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核申报;市级各部门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小汽车编制,由主管部门审核申报;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小汽车编制,由管委会统一申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在上报申请编制的文件中,应说明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含领导职数、职工人数、单位负债情况等),现有车编及车辆情况,拟购车辆车型、排量、价格及购车资金来源。申请更新车辆的还需附原车处置相关依据。所有申报车编的请示必须由发文机关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市政府办公室每月集中研究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三)公、检、法、司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为本系统下属单位配备业务用车,应有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的配车方案才能下达,凡未经批准擅自为下属单位配备的各种车辆,一律不办理入户手续。

  (四)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县区四大班子(含纪委)购买公务用车,应由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拟购公务用车情况在全市范围进行公示,重点在申报单位内部进行书面公示;县区各部门及乡镇购买公务用车由县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审查公示,经批准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五)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实行集中采购。

  (六)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的各类小汽车,只能按规定使用,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处理。小汽车的调整、异动或报废,应征得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同意,并按申请小汽车编制的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在同级财政国资部门监督下实施。

  三、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

  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用,厉行节约,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增长。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要加大小汽车编制审核工作力度,对没有正当资金来源,没有完成当年工作目标任务,拖欠干部职工工资、拖欠建设工程款、未及时兑付农民工工资、“三金”兑付工作滞后,单位负债较大,公示期间群众意见较大的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上报,审批单位也不审批。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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