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7-13
施行日期:2005-07-13
发布部门: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办公室制定的《关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13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实施改革攻坚七项重点工作的决定》,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市(地)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划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财统犤2005犦7号)和《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犤2005犦64号)精神,现就推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体制创新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按照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的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性资产的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优化配置。

  (二)主要原则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要遵循“统筹兼顾、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平稳推进”的原则。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者管理职能,通过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制度,规范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非自用房地产,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解决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较乱、闲置浪费、收益流失、部门间收入不平衡等问题。

  1.2005年8月底以前完成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资产的全面清理,9月底前做好发证和建立档案工作。

  2.市财政局履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职能,以相关主管部门为操作平台,逐步实现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产权与管理权相统一,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管理。

  3.积极探索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用房配置标准,不断完善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使用制度,调整优化行政事业资源配置,构筑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的资产管理机制。

  三、配套政策和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应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全力确保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全面清理、摸清家底

  1.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等部门联合组织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非自用房产和土地资产等房地产情况进行清理登记。

  2.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清,重点查清办公用房(含非自用房产)和土地资产来源、权属登记情况、使用管理(包括出租出借)情况,并附非自用房地产租赁合同等有关资料,于8月10日前报财政部门,同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三)公开透明,规范管理

  1.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出租出借行为。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不得自行对外出租、出借。已经出租、出借的,不得更改合同、延展租赁期限;租赁合同到期,不得续签协议,一律停止自行对外租赁。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需出租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公开招租,统一签订租赁合同。有关租赁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租赁收入,应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中20%部分缴纳政府调节基金,80%部分留给原主管部门按规定使用。

  2.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转让行为。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实行转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相关主管部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底价,实行公开转让。

  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转让中发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让净收入除有特殊规定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其中20%上缴市财政,80%留给原主管部门按规定使用。

  (四)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清理工作负全责。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能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填写有关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瞒报、漏报或逾期不报,一经查实,以隐匿国有资产论处,并追究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相关资产由市政府收回后统一处置,有关收入不再返回原单位使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统一步骤,按时完成

  1.2005年8月底前,完成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理登记汇总工作。

  2.2005年8月底前,由市财政局制定具体转让和出租的实施细则,明确转让、出租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和收入使用办法。

  3.2005年9月底前,做好发证和建立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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