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豫国税发[2005]21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7-1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财税[2005]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6月2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5年5月23日    财税[200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了部分木材产品的出口退税,其中包括海关商品代码的头四位“4409”章节项下的木材、木地板。由于当时竹地板没有单独的商品代码,与木地板一同归入“4409”章节中,使出口竹地板不能取得出口退税。2005年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5年版)》的“4409”章节中增加竹地板商品名称,税则号为“44092011”,将木制地板与竹制地板加以区分。为体现出口退税政策的调节作用,现将多层复合竹地板有关出口退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税号44092011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濒危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0%;

  二、对税号4409201l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其他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13%。

  三、上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2,820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