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突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05]8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7-15
施行日期:2005-07-15
发布部门: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实际情况,市政府制定了《晋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晋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 总则

  (一)为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三)地质灾害按照因人员死亡、经济损失的大小,或者临灾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四)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晋城市境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突发性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五)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时,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临灾状态,是指岩(土)体在短时间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六)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临灾应急: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称为临灾应急。

  灾害应急:地质灾害发生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称为灾害应急。

  (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分级分部门负责和依靠科学、因地制宜的原则。

  (八)各级财政安排必要的资金,专项用于应急工作的组织,抢险救助、避让搬迁、应急治理和灾后恢复恢复与重建的经费补助。

  二 应急机构和职责

  (一)应急机构

  晋城市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部成员及有关单位如下:

  总 指 挥:贾联亭

  副市长

  副总指挥:莫文山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有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秦红星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党总书记

  原国政

  市公安局局长

  祁岩冰

  市民政局局长

  王克平

  市财政局局长

  高永才

  市武警部队支队长

  冯志亮

  市交通局局长

  张廷魁

  市卫生局局长

  耿耀武

  市气象局局长

  张宝贵

  市水利局局长

  苏文秀

  市建设局局长

  卫永太

  市林业局局长

  翟长翔

  市网通公司总经理

  李成太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李金斗

  市地震局局长

  谭宽年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忙虎

  市供电公司经理

  和志胜

  市国土资源局纪检书记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王有明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和志胜担任,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二)职责分工

  1、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调动、整合全市救灾力量,决定采取抢险救灾措施;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调动军队和武警部队。

  2、办公室职责:

  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灾情信息;传达指挥部的工作指令;

  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制定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负责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3、成员单位职责:

  宣传部门的职责:把握抢险救灾应急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有关宣传工作。

  武警部队的职责: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计委的职责: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的责任:负责应急工作的治安管理,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民政部门的责任:负责制定应急救灾款物的分配方案以及应急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下拨和管理工作;负责灾民的安置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的责任:负责救灾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应急调查、灾区核查和灾害监测工作并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负责协调组织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建设部门的责任:负责灾区的供水、供气、城市道路、排水等设施的抢修和排险,帮助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交通部门的责任:负责组织恢复被毁坏的干线公路、水路等基础设施;负责组织车辆运输救灾应急物资,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水利部门的责任:负责被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和水情、汛情的监测。

  卫生部门的责任: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指导帮助灾区开展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负责灾区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气象部门的责任: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信息产业部门的责任:负责组织和协调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保证应急指挥的通信畅通。

  电力部门的责任:负责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县、乡政府职责:负责向指挥部提供受灾人员真实情况,协助以上各部门在当地顺利开展各项工作,负责提供救灾所必需的空地和临时房屋。

  三 应急准备

  (一)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任务、逐项落实具体职责,保证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有序进行。各成员单位所制定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需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并与当地同级武警部队建立抢险救灾的协调机制。应急抢险救灾队伍要有针对性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发生灾害后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抢险应急行动方案,组织相关专业的抢险队伍,根据部门职责范围和专业特点,加强岗位业务技术培训,组织相关的实战演练,提高抢险救灾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四)市和各县财政部门,应根据近三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在市和各县年度财政预算中,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以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 临灾应急

  (一)接到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隐患临灾报告,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

  (二)根据险情,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发布启动临灾应急预案命令。

  (三)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调查组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现场临灾应急抢险指挥部,并依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有序组织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1、调查险情灾情,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应急抢险救灾措施建议,确定抢险救灾方案。

  2、根据灾害成因、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和重要财产撤离,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对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并做好灾害突发的报警工作。

  4、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抢险工程,减缓和排除灾害险情发展。

  5、民政、公安、医疗、建设、交通、水利、气象、电力、通讯等部门根据险情情况,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四)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应解除临灾应急期,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灾害危险区事宜,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移交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 灾害应急

  (一)发生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地质灾害速报规定,及时向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二)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灾情立即排出应急调查组或工作组,赶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向指挥部汇报发生地质灾害的详细情况。

  (三)指挥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进行灾情会商,决定是否启动灾害应急预案,并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四)在灾发地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现场指挥部由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工作组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成。主要任务:

  1、根据总指挥的命令,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2、协调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和各部门之间的各项应急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

  3、及时向总指挥汇报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应急工作等信息,做好宣传、报导等工作。

  (五)各应急工作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及现场指挥部的指令,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及任务如下:

  1、紧急抢险组

  由公安、武警、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

  组织抢险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它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2、调查监测组

  由国土资源、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调查、核实灾害发生的时间、位置、已造成人员和经济损失,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及成因和诱发因素;组织灾情监测,实时掌握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随时根据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现场指挥部。

  3、医疗卫生组

  由卫生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

  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治安、交通管理组

  公安、武警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维护灾区社会治安;迅速疏导交通,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基本生活保证组

  由民政、财政、等部门及保险公司组成。主要任务: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协同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6、实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

  由邮政、电力、交通、铁路、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教育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交通通信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灾民疏散和临灾应急指挥、信息反馈通讯畅通;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工程设施,保障正常运行、供应和安全;指导、帮助灾区恢复农、林生产;

  组织修复受损毁的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7、应急资金保障组

  由财政、民政、计划、水利、交通、建设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六)灾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现场指挥部或者先期到达的调查组(工作组)的建议,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予以公告。

  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的边界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排巡逻执勤人员;严防危险区内进行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它可能加剧灾情的活动;禁止与抢险救灾行动无关的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

  紧急情况下,在上级调查组(工作组)未到达之前,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并采取紧急避让和抢险救灾措施。

  (七)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灾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决灾害应急期,撤销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和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八)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灾害应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六 奖惩

  (一)对及时提供灾情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

  (二)对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人员要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

  (三)对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不履行本应急预案规定职任的成员单位,或对救灾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成员单位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各工作组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不履行职责,相互推诿扯皮,对救灾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成员单位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对人为活动或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责令其责任人承担救灾所需的合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对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相关法律,给予严肃处理。

  七 附则

  (一)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工作实际需要,由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适时进行修改。

  (二)本预案解释权归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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