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全市社区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苏府[2005]8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7-20
施行日期:2005-07-20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完善公共卫生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社区建设,丰富社区服务内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促进社区卫生事业更好地为保护和增进国民健康服务、为苏州的“两个率先”服务,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经第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加快发展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新时期指导思想和阶段目标

  (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现“两个率先”和建设“健康城市”的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城乡统筹、整体推进,预防为主、为民惠民”的方针,加快推进卫生服务的重心向社区下移,努力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平、可及、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通过3-5年的努力,形成体系完整、布局合理、水平一流、人民满意的社区卫生工作新局面。

  (二)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阶段目标是:

  1.2005年目标

  ——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覆盖率达到95%。

  ——每千居民配备社区卫生技术人员3人;每万居民配备全科医师1人、社区护士0.5人,预防保健人员1.5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有中级职称中医师1人。

  ——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率达10%;启动规范化培训。

  ——启动社区卫生信息化管理,培育一批社区卫生信息化管理试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老年护理、康复床位达到1000张,启动居家护理和康复。

  ——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就诊比例达60%以上。

  ——健康档案建档率达15%,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达50%;开设家庭病床10000张;启动签约式服务和家庭医生制度。

  2.2007年目标

  ——全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覆盖率达到97%。

  ——每千居民配备社区卫生技术人员4人;每万居民配备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各2人,预防保健人员2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有中级职称中医师1-2人。

  ——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率达到100%,全科医师、社区护士规范化培训率达到35%;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1名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师。

  ——普遍推行社区卫生信息化管理,构建全市社区卫生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各市(县)、城区建立一所护理专业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老年护理(康复)床位达到3000张,居家护理(康复)服务逐步规范。

  ——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就诊比例达70%以上;

  ——健康档案建档率达50%,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达90%;开设家庭病床30000张;签约服务率达60%,家庭医生拥有率达10%。

  3.2010年目标

  ——全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覆盖率达到99%以上。

  ——每千居民配备社区卫生技术人员4.5人;每万居民配备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各4人,预防保健人员2名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有中级职称中医师2人;部分机构拥有康复医师、心理咨询医师、社区老年护理人员。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经岗位培训获得全科医师、社区护士资质的人员达80%;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师1名以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并可为家庭提供网上服务和咨询。

  ——市和县级市各建立1所以上大型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老年护理(康复)床位达到5000张;全面落实辖区居家护理、康复服务。

  ——社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得到全面落实,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比例达到80%以上。

  ——健康档案建档率达80%;开设家庭病床100000张;签约服务率达80%,家庭医生拥有率达20%。

  二、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科学制定并实施发展规划。各市、区要根据印发的《苏州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5~2010年)修订稿》,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详规或工作计划,认真加以落实,并报市卫生部门备案。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总体协调工作。规划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民政部门要会同规划、卫生部门研究制订护理院(站)等专业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实际居住人口规模与需求,重点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建设。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或每3~5万人举办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中心、站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其他具有社区特色的专业服务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年内,各市、区全面完成第一个率先目标确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任务。

  (五)坚持多元化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确处理强化政府责任与引入市场机制的关系,在坚持以政府为主办好社区卫生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兴办社区卫生的格局。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吸引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育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市场。

  (六)切实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原则上,中心、站的业务用房应由所在地政府支持解决。城市新建或改扩建居民小区,农村村镇合并、征地拆迁户集中居住小区,按每5万左右居民留置1000-1500平方米社区公益性用房,用于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各级规划部门预留公益性用地,由各市、区负责投资建设;每1万左右居民留置300平方米社区公益性用房,用于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列入规划后,由开发商建设,由各市、区负责按建安成本价购买。所在镇(街道)、村的出资比例由各市、区自定。对于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业务用房,由市财政部门按面积标准和核定的建安成本价,从市区土地拍卖收益中列支建设资金,由三城区政府负责建设和购买。

  城镇建成区需要新建中心和站、但无法列入相应小区建设规划解决业务用房的,由各市、区政府负责购置,或在现有公房的基础上改扩建。其中,对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的改扩建工程,市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补助。

  目前中心(站)租赁的业务用房,产权属于公有的,各市、区政府按照公益性用途,参照房管部门制订的标准,确定租金价格;产权属于非公有的,各市、区政府参照经营性与公益性不同用途之间的租金差额,中心和站分别按1000平方米和200平方米的补贴标准,实施租金补贴。其中,所在镇(街道)、村的分担比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七)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建设。要进一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六位一体”的功能,合理分工,加强协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承担 “六位一体”功能的主体,并接受卫生部门的委托承担所辖范围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不向医院模式发展。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指导,市及各市要确定1家综合医院作为指导中心,负责基本医疗、康复等项目的业务指导,各级疾控、妇保、计生机构要加强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的业务指导。

  (八)积极开展惠民卫生服务。各级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加大对城乡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力度。市区要进一步健全以公惠医院为主体、协作机构为补充的医疗救助网络。各市要本着资源共享、布局合理、方便就医的原则,指定有条件的二、三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定点惠民医疗机构,对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实行医疗费用减免政策。要积极鼓励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对惠民医疗进行扶持和捐赠。

  三、着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九)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利用苏州大学、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等医学教育资源,开展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的岗位培训,逐步建立高等医学院校本科生毕业后的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的制度,加快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培养步伐。认真抓好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市及各市分别确定1家综合医院承担社区医护人员临床进修学习的任务,确定疾控、妇保等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人员的继续教育任务。重视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向社区卫生服务流动。全面实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副高级职称前到社区或农村工作的制度。鼓励和吸引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条件的退休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十)稳步推进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全面推行中心(站)负责人的公开招聘制度,建立健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全员合同聘任制,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对新进人员,全面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合理拉开分配档次,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接受劳动监察,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间、按标准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各项费用。

  (十一)建立和完善双向转诊和家庭病床制度。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建立稳定有序、良性互动的双向转诊关系。区域医疗中心要指定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双向转诊流程和处理规范。同时,将康复期、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住院患者有序转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提供跟踪服务。各级卫生部门要科学制定双向转诊的临床诊断标准和管理规范,推进双向转诊的有序开展。根据社区居民需求和病情的适应症,鼓励开设家庭病床,提供居家养老护理等上门服务。

  (十二)依法加强行业监管。各级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管理机构和服务团队。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认真按照非营利性机构的会计制度,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监管。通过试点,推行效益和人员收入与药品和检验收益分离的机制,引导中心(站)和人员把精力放在“六位一体”的服务上。严格规范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行为,倡导诚信服务、廉洁行医。从2006年起,对于经过规范考核、连续两年不能履行公共卫生职能、或所在社区居民代表满意率达不到8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部门应解除公共卫生服务合同,实行退出机制。

  (十三)切实加强药品管理。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器械的质量监督,对涉药人员资质、药品采购渠道、使用药品范围、药品存储条件、及药械管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重视药剂人员的配备,加强岗位培训。卫生部门要尽快选择试点,逐步建立起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的制度。

  (十四)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配备中医师,开展中医治疗、针灸、推拿、养生保健咨询等特色服务,弘扬中医药文化,发挥中医药在社区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十五)积极扶持社区卫生服务行业协会。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要扶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行业协会,逐步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经济政策

  (十六)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逐步增加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稳定健康发展。一是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辖区人口(常住人口)落实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2005年不低于8元/人,到2010年不低于20元/人。其中,所在镇(街道)、村的经费承担比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对于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市和三城区各按50%比例承担。二是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调整卫生、计生事业经费支出结构,将增量部分重点投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才培养、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逐步落实将各级医院药品收支结余10%投向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重点用于基础建设和人才培训。同时,落实“费随事转”等相关政策,确保公共卫生专项任务的完成。三是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积极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用于管理信息系统及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等项目。

  (十七)健全公共卫生服务和产品的采购机制。各级发改、卫生、财政、物价、劳动和社保等部门要根据各地社会发展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界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目录,明码标价、予以公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合同,并会同发改、财政、劳动和社保、计生、药监、物价、民政等部门,建立相应的评估方法和考核组织。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公平的评估程序,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和相关专家的作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支付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各级卫生部门要牵头并会同其它有关部门提出详实的预决算方案,提交财政部门审核,以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十八)逐步完善医保政策。各级劳动和社保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住院、门急诊、家庭病床以及老年康复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其门诊、住院医药费个人自付比例比二、三级医院降低15%~25%左右。鼓励各市、区创造条件,积极探索社区卫生服务费用预付制的试点,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十九)严格执行物价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做好医疗收费及药品价格的公示工作,执行结算清单制度。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物价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拟开展的特需服务项目,必须经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十)认真落实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收费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规定予以扣除。

  五、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执政为民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建立由各市、区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和市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对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

  (二十二)实行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进一步提高社区卫生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级发改、财政、社保、物价、药监、民政、计生、国土、规划、建设、人事、教育等部门要主动承担任务,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协调,增强合力,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二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区卫生工作先进典型。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支持社区卫生。各级政府要对在社区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支持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风尚。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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