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05]4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7-20
施行日期:2005-07-20
发布部门: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对城乡困难群众的长效救助机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以建立和谐社会和代表最广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指导,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逐步在全市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中,必须坚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的机制;必须建立制度相配套、形式多样救助方式;必须健全法规政策、规范操作与管理行为;必须坚持城乡一体、逐步完善实施。

  二、救助形式与对象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各级政府根据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建立与经济发展相应的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城市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应保尽保。要健全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监督。要完善社会帮扶机制,在领导干部结对帮扶活动中要优先安排低保对象,要进一步落实低保对象就医、就学、用水、用电、用气、公共交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完善以农村特困户和重灾民为主体的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完善以备灾、紧急救援、生活救助、恢复重建和社会捐助为重点的灾民救助制度,实行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制,真正把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家庭和重灾户纳入救助范围。

  (三)建立和完善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今年搞好试点、明年逐步推开。对农村“五保”对象、特困救助对象和因灾造成重大病的困难群众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不断完善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落实困难企业、困难群体参加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对少数患特大疾病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通过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予以救助。有条件的县(市)可以探索城乡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

  (四)加快实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各县(市、区)要加快农村敬老院、城市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等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建设,建立多元化投入、多形式的社会福利保障机制,努力提高“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率,今年着力抓好100所敬老院建设,力争“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80%,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90%.

  (五)积极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要加快救助站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和程序,使应该救助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助,重点抓好市救助站的搬迁建设。同时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关心支持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工作,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救助工作。

  (六)切实帮助城乡贫困家庭解决子女就学难的问题。建立健全帮助困难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使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对其接受高中段教育减免学杂费,积极开展社会捐助和结对帮扶助学活动,资助特困家庭子女上大学,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七)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确立住房救助范围。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家庭,在已实行房租优惠减免的基础上逐步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

  (八)积极实施残疾人就业援助。积极帮助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积极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改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加大征管力度,落实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继续扶持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对以吸纳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继续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免费提供残疾人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残疾人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

  三、明确职责、各司其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职能部门为成员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城乡社会救助的对象和救助项目范围、确定救助标准,制定社会救助政策。要切实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抓好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推进社会救助和社会帮困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对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责,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依法接受社会团体的捐赠,定期将扶贫帮困活动范围、形式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杂费减免的政策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并减免相关费用,做好困难企业的医疗保险资金的筹措和费用管理工作,做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在政策和管理上的衔接,配合制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政策。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 并制定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费用优惠、减免服务措施。对农村特困户、城市低保户、70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自费患者实行“三免四减”的优惠政策(门诊患者免交普通挂号费、注射手续费、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对从事餐饮和食品卫生经营活动的,免交50%的《卫生许可证》初审费。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负责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用于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城建和房产部门负责制定廉价住房政策,建立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司法部门负责制定法律援助的政策措施,指导各级法律机构为城乡特困户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收费;税务部门对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新办税务登记证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的,可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从事个体客、货机动车辆运输的减免准驾培训和乘座市内公交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广播电视部门要制定有线电视初装和收视费减免办法,保证困难家庭有正常享受文化娱乐的权利;供电、供水部门要落实电、水费优惠减免办法;民政部门要制定具体减免办法,确保特困对象去世后得到及时安葬。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与社会救助性有关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组织开办的就业服务机构,要优先为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困难群众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和职业介绍,并免收其就业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费。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报道,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健全体制,强化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将城乡特困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建立城乡一体化救助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社会救助过程中,既要坚持面向社会、统筹城乡、整体推进,又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健全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街道和乡镇要积极整合现有资源,确定工作机构,加快以街道、乡镇为主要平台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建设。

  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加速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建设,紧紧依托基层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为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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