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广府办发[2005]4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7-22
施行日期:2005-07-22
发布部门: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今年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煤矿安全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狠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煤矿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杜绝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由于利益驱动,煤炭企业特别是乡镇煤矿违法生产、违章作业等导致安全事故多发的现象依然存在。1—6月全市煤矿共发生事故17起,死亡19人,完成全年省控指标的52.8%.更为突出的是发生非法生产事故4起,死亡4人。为了彻底扭转全市煤矿安全监管的被动局面,按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议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工作的函》(川煤监函[2005]103号)提出的建议,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督查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实行煤矿安全定点联系制度和督导制度。要明确落实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理顺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煤矿事故多发势头。

  近期市政府将对煤矿安全生产及开采秩序进行重点整治,在7月底前向旺苍县、市中区等县区和重点煤矿派驻煤矿安全工作督导组,并加强对已派驻的瓦斯督导员进行管理、协调、监督、考核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向安全整治任务重、瓦斯灾害较重以及近两年内发生过安全死亡事故的乡镇和煤矿派驻督导组,督促煤矿制定符合本矿实际的整改方案,坚决消除安全隐患,切实提高办矿水平。各县、区政府要在2005年7月30日前将派驻督导组的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送市政府督办室、市重工行办、市安监局及川北煤监分局。

  二、深入持久开展“两整顿一确保”工作,加大对煤矿的监管力度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两整顿一确保”的总体要求,深入持久地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瓦斯集中专项治理工作。按照省上提出的“五整顿、四关闭”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以下十二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一是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二是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三是没有安装监测监控系统或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四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经批准或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擅自投产的矿井;五是总回风巷采煤的矿井;六是允许他人非法挂靠的和非法转让承包的矿井;七是一矿多业主和一证多系统的矿井;八是未参加《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矿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的矿井;九是在2005年7月13日前未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十是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矿井;十一是未按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费用和维简费限期不整改,情节严重的矿井;十二是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齐的矿井。凡停产整顿的矿井,一律不准生产销售煤炭,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停产整顿的矿井必须将整治方案报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对问题较为突出的矿井,由市上组织专家组提出整治方案。上述矿区整治工作由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监督实施,整改完毕后由煤炭管理、煤炭安全监察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凡在限期内整治不合格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

  对以下四类矿井一律依法予以关闭:无证非法生产的矿井;已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限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停而不整的矿井。

  安监、国土、公安、工商、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开展好对四类应予关闭矿井和十二类停产整顿矿井的联合执法。

  三、严格执行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提取制度,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管

  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全市所有煤矿必须按每吨煤10元和10.50元的标准按月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两费专款专用,对挪作它用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煤矿培训和应急救援工作,夯实煤矿管理基础

  各县、区政府和煤矿要把加强煤矿技术力量作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和基础工作来抓,在大力引进专业技术人员的同时,更要抓好本地、本矿人才的培训工作。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与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协调衔接,要充分发挥地方煤矿培训机构的作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实现全市各级煤矿管理人员(各市、县区、乡镇和煤矿从事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和驻矿安全监察员及煤矿业主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实现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全员培训工作,对未按规定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各类煤矿要按照《煤矿安全救护规程》要求,配置安全自救设备,提高自救和互救能力,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救援行为。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十五条要求,地方煤矿企业必须与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大队签订救护协议,并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救护费用。

  五、加大煤矿安全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煤矿安全工作作为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来抓,市政府将组建煤矿安全工作督查组,对全市各类煤矿、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考核评比。

  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对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煤矿发生安全死亡事故,未按规定提取费用和安全投入不到位,不按规定配齐特种作业人员和送培煤矿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煤矿安全隐患或造成死亡事故的煤矿业主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发现2处非法矿井的县区和发现1处非法矿井的乡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6号文件要求,追究县、乡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据《行政监察法》,对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加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或收受贿赂、利用黑恶势力包庇袒护非法采矿行为,介入非法利益格局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的规定,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查处责任事故案件中办案不力的工作人员,也要依法作出处理。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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