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5]40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7-2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局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目前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下同)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广州市从事开发经营的各类房地产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后30日内,应到税务登记分局进行项目登记。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其开发的商品房,从项目(指作为基本计税单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下同)竣工结算开始,应于季度后10日内,对已出售部分按成本实际发生数计算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项目全部出售完毕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季度后10日内作项目纳税申报,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

  三、从2003年5月1日起,对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竣工结算前出售商品房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再预征土地增值税。此前已预征的税款暂不退还,未预征的税款不再补征,待项目全部出售完毕再办理税款结算手续。我局1995年制发的《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穗地税发[1995]139号)相应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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