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放气球管理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放气球管理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05]7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8-03
施行日期:2005-08-03
发布部门: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为贯彻落实《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确保城市安全,现就加强我市施放气球管理通告如下:

  一、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放气球管理工作,承担市辖六区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及日常管理事务。清徐县、阳曲县、古交市、娄烦县气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施放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各级公安、安监、城管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配合气象部门,搞好施放气球活动相关管理工作。

  三、本市范围内的施放气球活动,必须提前3—5天向市气象局或所在地县级气象局申请,经批准方可施放。

  四、市辖六区范围内人口密集地区或大型活动庆典场所,禁止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灌充气球。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的气球;施放气球必须设置由市气象局统一制作的识别标志。

  六、市县两级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无证和违规施放气球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二00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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