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进

南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南政[2005]综20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8-03
施行日期:2005-08-03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南平市卫生局 南平市财政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认真落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以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稳定村级卫生工作队伍,现对村级卫生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村级卫生队伍建设目标通过村级卫生队伍建设,全市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一名乡村医生(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2005年底前实现卫生所(包括卫生院延伸设点)覆盖到全市所有行政村。

  二、享受津贴补助人员的职责1、严格遵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医疗保健技术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承担政府赋予的公共卫生与一般医疗服务职责。

  2、宣传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村委员会的领导下,参与制定并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计划,参与组织与指导爱国卫生运动和“小康村”、“文明村”、“卫生村”的建设活动;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3、负责做好健康教育工作,提高群众文明卫生素质和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

  4、负责做好传染病防治和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处理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负责做好妇幼保健、计划免疫工作;协助做好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的宣传指导;负责有关预防、保健等卫生统计数据和报表的收集、整理、统计、填报及妥善保管工作。

  6、负责做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院下达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选聘享受津贴补助人员的原则和条件津贴发放遵循重点扶持、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向边远山区倾斜。

  1、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可配置1-3名享受公共卫生津贴补助的乡村医生,以县为单位每个行政村平均按2名乡村医生(其中1名必须是负责妇幼保健工作人员)核定津贴补助。

  2、享受津贴补助的乡村医生必须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能够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政策和法律、法规,热心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熟悉医疗保健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得到当地村民认可和信任。必须经县(市、区)卫生局注册后在指定的村卫生所执业,承担国家规定执业范围的公共卫生服务。

  3、享受津贴补助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持有有效《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或助理医师)执业证书》;(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证书》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

  上述条件人员需在聘用其执业的合法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村主干兼职者,原则上不再享受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在乡医竞聘上岗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女乡村医生。

  5、对于边远及当地人口稀少,且在政府给予补助的情况下仍难以设置卫生所的行政村,可由相邻的村卫生所,或由乡镇卫生院派出人员包村包片承担其公共卫生和一般医疗服务工作,承担者可以享受该未设卫生所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津贴。

  6、城关和乡镇所在地的村卫生所及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核定负责当地公共卫生工作的其他乡村医生、执业助理或执业医师不享受政府津贴补助。

  四、选聘享受津贴补助人员的程序1、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个人申请,填写《南平市乡村医生公共卫生工作津贴补助申请表》,并提交符合选聘条件第3条要求的证件。

  2、由村委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行政村所在地张榜公示7天,得到群众认可后,推荐到乡镇卫生院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者报县(市、区)卫生局审批,且将名单和任务在乡村医生中公布,无异议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转确认,并报南平市卫生局备案。

  3、无卫生所或无合格乡村医生的行政村,由乡镇卫生院组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并经公示得到群众认可后,报县(市、区)卫生局批准;边远山区的新设卫生所和新补充人员,可按省卫生厅《关于不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进入行政村医疗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由县(市、区)卫生局考核合格后发《医疗执业机构许可证》及《福建省乡村医生临时执业证书》。

  4、 由县(市、区)卫生局聘用,聘用期1?3年,签定《乡村医生公共卫生工作责任书》。

  四、村级公共卫生工作补贴方式

  1、对享受津贴补助的乡村医生实行定额补助,每人每月津贴补助不低于80元,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补助和县(市、区)财政承担,其中享受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县(市)、人均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县(市),省财政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补助,县(市)财政每人每月补贴20元,有条件的县(市)可以高于每人每月20元的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当地县(市)财政承担。延平区享受津贴补助的乡村医生,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0元的补助,不足部分由延平区财政承担。从2005年1月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形式补助给有关县(市、区)。

  2、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规范培训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5]114号)文件精神,乡村医生培训工作,在南平市卫生局确认的乡村医生培训网点统一进行,培训经费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300元补助。

  3、根据省发改委《关于下达2005年全省农村卫生所(空白村)建设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闽发改社会[2005]585号)文件精神,对经省确认的168个无村卫生所行政村(空白村)或边远山区的卫生所,要按照村卫生所建设基本标准要求认真进行建设,经县(市、区)卫生局验收,达到村卫生所(室)基本标准的,由省财政给予每个村卫生所3000元补助。

  4、为了保证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的足额发放,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将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经费(县级政府负担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县(市、区)卫生局设立资金专户,同级财政局按时足额将省津贴补助和县级津贴补助资金一并拨到县(市、区)卫生局,卫生局要及时将津贴补助划入享受津贴补助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5、各县(市、区)卫生局在制定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具体实施方案和管理考核办法时,要把握三条原则:第一,奖优罚劣。补贴的发放要与履行职责及工作质量等情况挂钩,原则上每月发放补贴的80%,余下20%待年终考核后,根据考核优劣情况发放;第二,多劳多得。对于人口较多且公共卫生工作量大的行政村,其工作人员补贴可予以适当提高。对于边远地区、公共卫生工作量大、医疗收入困难且只有一名乡村医生的行政村,经卫生局、财政局批准,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所提高的补贴额度可在核定的额度内调整。第三,保证津贴补助的按时发放。

  五、具体要求在县(市、区)卫生局的领导下,村级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由当地卫生院负责日常管理,县级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监督。

  1、认真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统筹协调,实行责任制管理。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制定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管理考核办法,并负责考核和统筹分配。对享受乡村医生津贴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

  2、严格管理。县(市、区)卫生局要督促卫生院加强对乡村医生指导和管理,并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关于加强村卫生所一次性医疗使用用品和药品管理的通知》(闽卫医[2005]130号)及村级公共卫生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当地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院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考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考核活动,并广泛征求村委会和群众意见,合格者年终给予兑现预留的20%政府补贴,成绩突出的年终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村卫生所,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执业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的暂行规定》处理,同时,不予发放预留的20%政府补贴。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卫生局取消其政府津贴补助:(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者;(2)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乡镇卫生院管理,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平时检查考核未达标、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达到整改要求者;(3)变更注册到不属于乡村医生津贴补助范围的卫生所执业者;(4)擅自变更执业地点者;(5)中止执业活动,或不承担公共卫生工作者。

  3、合理规划。县(市、区)卫生局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村卫生机构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至少设1个卫生所。没有享受津贴补助待遇的乡村医生,也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4、定期培训。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并将每年培训的考核、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档案,作为选聘享受津贴补助人员的基本资料。

  5、规范运作。做到资金使用合理,发放公正公开,资料档案齐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要建立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经费专账核算制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补助经费,严禁贪污、拖欠、克扣及徇私舞弊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预算安排不到位或拨付不及时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督查落实。经办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清正廉洁,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符合享受津贴补助待遇的对象拒不确认,或者无故拖延确认时间,也不得擅自批准扩大享受津贴补助待遇的范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有关执法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既要加强对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的管理,又要根据其工作特点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防止出现重复培训、检查;禁止假借培训、体检、抽检验证、订阅报刊杂志等形式,巧立名目向乡村医生乱收费和行政执法中的乱罚款行为,切实减轻他们经济负担。要制定积极有效的优惠政策,鼓励乡村医生和其他医务人员到边远山村服务。

  六、本办法由南平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平市乡村医生公共卫生工作津贴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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