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省属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省属企业学校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05]10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31
施行日期:2005-10-31
发布部门: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部署,现就第二批省属企业学校分离移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校移交

  第二批省属企业分离移交七所学校,按照属地原则和办学层次,

  大众中学由市教育局接收;

  矿机中学、矿机一校、矿机二校由杏花岭区接收;

  大众小学由万柏林区接收;

  煤机中学、煤机小学由小店区接收。

  二、人员移交

  (一)有超编人员的企业,以2001年12月31日在册人数为基础,2002年至2005年8月31日前分配进入学校的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全部移交;其余人员由企业负责安置或企业按照编内人员平均费用标准给予地方政府一次性(整5年)补偿费用,由政府接收。

  (二)学校在职人员移交后,工资按地方教育部门同类人员工资标准进行套改。人员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计算。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同类人员标准的,保留原工资水平,过渡期后再与地方工资标准逐步拉平。在职人员移交后,基本养老保险转由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省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单位,由省社保经办机构移交市社保经办机构管理。住房公积金按地方标准执行。

  (三)企业内部退养人员,按照特殊性质的在职人员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移交后继续比照企业内退的规定执行,不安排上岗,工资津贴按地方标准进行套改。

  (四)学校离退休人员移交地方教育部门管理后,其养老保险纳入事业单位社保系统管理,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按教育部门办中小学校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五)学校领导职级待遇和教职工专业技术职称由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予以认定。

  (六)学校移交后教职工仍居住企业宿舍的,其物业管理、房改政策等仍与企业职工同等对待。

  三、资产移交

  (一)学校全部国有资产(含土地)整体无偿、零债务移交市教育局和有关区政府。

  (二)学校在建工程、在购设备,由企业继续完成建设和采购后,无偿移交学校使用。

  (三)学校D级危房维修、设施补欠等其它非正常必要开支,由学校所在地政府与企业协商,按照一次性核实、解付、由企业负担的原则办理。危房鉴定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四)学校移交时要先办理房、地产确认手续。办理土地、房产等产权变更手续时,按照国有资产无偿拨付对待,涉及的税费全部免除,不能免除的实行即征即返。

  (五)学校资产(含土地)移交时,由企业、学校及当地政府教育部门进行清查登记,严格办理交接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办学经费

  (一)办学经费的确定

  1、人员经费:学校在职人员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由教育和人事部门按市属中小学校同类人员2005年标准计算(含离退休人员企业转事业养老保险补差部分)。

  2、公用经费:以市财政局提出并报省财政厅核准的标准执行。

  3、改善办学条件经费:以市财政局提出并报省财政厅核准的标准执行。

  (二)办学经费的分担

  移交学校经费的负担分三年过渡,从2006年1月1日起进入过渡期。移交后的办学经费以当地政府办学标准测算、剔除当年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为基数,企业承担比例逐年减少20%,负担三年。三年内扣除企业承担后的差额部分,属市教育局接收的,分别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属区政府接收的,除企业承担的办学经费和省补助的50%外,不足部分第一年由市财政全部负担,第二、第三年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三年过渡期后的经费待理顺财政体制时统筹解决。

  (三)移交前学校发生的一切债务全部由企业负担。

  企业拖欠学校教职工工资(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9号文件规定应由企业负担的差补部分)、集资款、养老保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各种补贴和津贴等,应在学校正式移交前全部解决。

  (四)移交学校人员编制由市、区教育部门牵头,人事、编制部门参加,按照现行省定编制标准核定,市编办汇总上报省编办核准。

  五、时间安排

  (一)2005年10月31日前为第一阶段。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属有关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宣传发动,制定工作方案。企业组织编制移交人员清册,整理移交人员档案;编制土地、房产、设备、大型材料、专用工具等资产移交清册和资产移交综合清单;编制企业学校2004年度、2005年经费收支表;将人员、资产清理结果和经费收支表上报省分离移交领导组办公室和市、区分离移交领导机构审查。

  (二)2005年11月30日前为第二阶段。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办公,对企业学校进行编制核定、资产确认、移交后经费测算并计算各方负担数额,上报省分离移交领导组办公室,由办公室分送省有关部门,具体审批资产划拨数额、人员编制核定结果、离退休人员核定结果、经费测算结果和各方负担数额。

  (三)2005年12月31日前为第三阶段。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与有关企业按照批复文件签署移交协议,办理学校移交相关事宜和交接手续,学校正式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分离移交工作在太原市省属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移交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企业也应成立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移交有关工作,集中时间和精力办理移交事宜。

  (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并政发[2004]39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各有关企业、有关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省、市人民政府决定,按规定时间和进度顺利完成移交接收任务。

  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0,51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省属企业学校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