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严重地层下陷地区划设作业规范」

订定「严重地层下陷地区划设作业规范」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经授水字第0942021900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8
施行日期:2005-10-28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经济部经授水字第094202190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办理行政院核定之国土复育策略方案暨行动计划,进行严重地层下陷地区划设作业,特订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划设之严重地层下陷地区,系考量地层下陷累积总量、下陷年平均速率达一定程度以上,且对防洪、排水、御潮或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等相关因素划定公告,并刊登政府公报;变更时亦同。

  前项严重地层下陷地区,本部得每五年或依实际状况检讨变更之。

  三、本规范用词定义如下:

  (一)累积下陷量:指地面某定点自有检测数据开始历年高程之下陷总量。

  (二)近年地层下陷年平均速率:指近五年内地面某定点之年平均下陷量。

  四、划设或变更严重地层下陷地区之参据资料如下:

  (一)地层下陷资料:符合二等水准点闭合标准之地面高程检测数据及本部水利署管理之地层下陷监测井数据。

  (二)易淹水区域数据:以本部水利署绘制之感潮线、台湾地区常淹水地区及台风豪雨水灾常淹水地区等区域之联集范围为主,各县(市)政府淹水地区调查资料为辅。

  五、网格数据取得:将拟检讨地区分割为长宽各一公里之正方形网格,并将具有参据之累积下陷量与近年地层下陷年平均速率地层下陷检测资料,经空间内插方法分配于网格。

  六、网格状态判释原则如下:

  (一)地层下陷明显网格

  符合下列任一目规定之网格,该网格即为地层下陷明显网格:

  1.累积下陷量达五十公分以上者。

  2.近年地层下陷年平均速率达每年十公分以上者。

  (二)严重地层下陷网格:前款地层下陷明显网格,经判释后位于易淹水区域内,该网格列为严重地层下陷网格。

  七、严重地层下陷地区之划设原则如下:

  (一)经检讨严重地层下陷网格范围达全乡(镇、市、区)面积百分之七十以上者,以全乡(镇、市、区)列为严重地层下陷地区。

  (二)经检讨严重地层下陷网格范围达全乡(镇、市、区)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七十者,得依应列入严重地层下陷地区范围周边之明显地形、地貌、排水、道路或地段分界划设为严重地层下陷

  地区范围。但该划设为严重地层下陷范围不得小于应列入之严重地层下陷网格范围。

  (三)经检讨严重地层下陷网格范围未达全乡(镇、市、区)面积百分之三十者,该乡(镇、市、区)不予列入严重地层下陷地区。

  (四)本部依据农地释出方案于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以经(八八)水字第八八二六○○三○号公告之严重地层下陷区直接纳入严重地层下陷地区范围内。

  八、严重地层下陷地区已完成防洪排水与防灾设施之兴建及改善工程,明显可降低洪泛、暴潮或淹水灾害发生频率者,得依实际改善情况检讨修正严重地层下陷地区范围。

  九、进行划设作业时,该乡(镇、市、区)于前五年均无符合第四点资料者,则视为资料不足,暂不予以检讨,俟资料完备后再依本规范办理划设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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