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乌鲁木齐市第二批城市管理权限的通

关于下放乌鲁木齐市第二批城市管理权限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市党办[2005]8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8
施行日期:2005-10-28
发布部门: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乌鲁木齐县、各区党委和政府,市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

坚持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下放城市管理权限,是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基层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举措。为加快城市管理权限下放步伐,在落实首批权限下放的基础上,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第二批市级城市管理权限下放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人员落户的收费及审批;

二、非直系亲属投靠落户的收费及审批;

三、总投资在400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批;

四、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场所消防审批;

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非娱乐场所消防审批;

六、三星级以下(不含三星级)酒店及餐饮业卫生许可;

七、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八、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设置审批;

九、旅游投诉的受理、处理;

十、旅行社的日常管理;

十一、辖区内一、二星级酒店的评定(包括重新评定),由区、县旅游星级酒店评定委员会负责报备;

十二、国家A(1A)级景区的评定;

十三、城市道路占用的许可(不包含停车场占道);

十四、乌鲁木齐县、东山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主干道道路挖掘初审、收费;

十五、符合全市道路规划前提下,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许可(不含城市主干道);

十六、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许可;

十七、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饲养家畜的许可;

十八、沿街门头牌匾的审批、管理;

十九、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初审和监管;

二十、公厕的建设、经营、管理;

二十一、基建占道的初审;

二十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卫生机构和卫生服务站点管理审批;

二十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二十四、在全市统一规划下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和管理(仅限乌鲁木齐县、头屯河区、东山区、达坂城区);

二十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和洗车场的建设审批以及日常管理(仅限乌鲁木齐县、头屯河区、东山区、达坂城区);

二十六、辖区内临时占道(包括摊点、书报亭、电话亭等各类亭棚)审批(仅限乌鲁木齐县、头屯河区、东山区、达坂城区);

二十七、各类行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设施的建设(各区县报计划,建委审定);

二十八、城市道路配套费征收权限(建委监管);

二十九、家庭装饰装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十、城市供热、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的部分权限;

三十一、乌鲁木齐县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

三十二、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辖区内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

三十三、乌鲁木齐县木材加工许可证审批管理;

三十四、绿化规划及城市道路配套绿化建设的监管;

三十五、公共地区绿地日常管护费收取和管理;

三十六、荒山绿化承包的年度验收;

三十七、解危解困房的建设管理;

三十八、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

三十九、企业防汛抗洪措施的审核;

四十、乌鲁木齐县辖区内用水计划审批;

四十一、乌鲁木齐县取水许可审批(水务局提前介入审查,并在水务局备案)。

请市属各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上述内容,坚持"权随责转、费随事走"的原则,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年内完成第二批管理权限下放工作。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无故不按要求下放或接受管理权限的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通报批评。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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