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淄政办发[2005]5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30
施行日期:2005-10-30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进一步理顺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有效防止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7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强化监管责任

  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是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煤矿实施安全监管;负责对区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有关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要建立专职煤矿安全稽查执法队伍,明确其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检查和查处;各有关区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定编定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再从所监管煤矿企业收取管理费,并且与整合后成立的矿业集团公司彻底脱钩,切实做到各司其职。

  市、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完善煤矿安全联合执法机制,杜绝重复执法和“一事两罚”,提高执法实效。

  二、继续做好煤矿整合工作,逐步淘汰生产能力落后的煤矿进一步做好煤矿的整合、改造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能力。

  生产能力落后的煤矿要逐步退出,按照省政府2008年底年核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以下的煤矿要全部退出市场的要求,初步确定:2006年底核定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煤矿要退出市场;2007年底核定生产能力在6万吨以下的煤矿要退出市场;2008年底核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以下的煤矿要退出市场。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规定,应该关闭的煤矿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各产煤区县要根据这一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三、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继续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加快采掘机械化和支护钢铁化进度,从整体上增强煤矿防灾抗灾能力。加快煤矿安全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健全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年底前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监控系统要实现全区联网。各产煤区县政府要认真抓好本地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健全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政府防范重特大事故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要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强制性投入制度,加强对煤矿企业提取、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情况的监管。

  四、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

  加强煤矿安全日常监管,对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加强煤矿生产秩序监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下达超核定能力的生产任务和利润指标,矿长及采掘工人的工资不得单纯与产量进尺挂钩;加强煤矿安全培训监管,煤矿从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加强煤矿矿长履行安全职责监管,建立煤矿矿长任职资格动态评价和定期考核制度,煤矿矿长的任用应征得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备案。建立政府负责人分工联系所辖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严格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制。区县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煤矿安全生产要实行目标管理,逐级细化分解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调度、考核、公布,形成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各级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凡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凡发现以权谋私、为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充当保护伞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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