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5]18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30
施行日期:2005-10-30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改善城乡饮用水条件,保障饮用水需求,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增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五”以来,我省城乡供水工作全面推进。截止2004年底,全省已建成城市供水工程108处,日供水能力达700万吨,城市居民自来水普及率达95.9%;建成乡镇一级供水工程947处,村级供水工程7524处,农村居民自来水普及率达40%左右,初步形成了水源可靠、水质优良、效益显著的城乡供水体系。但是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部分城市仍存在区域性供水水量不足,水源水质恶化等问题,特别是沿海地区,水资源不足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之一。此外,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目前农村尚有相当数量的居民饮用水达不到安全卫生标准。改善城乡居民饮用水条件,保障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级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近中期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增强责任感,切实抓好这项惠及全民的工作。

  二、认真组织编制全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照统筹城乡、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抓紧编制和完善与全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密切相关的规划,形成完整的规划体系。一是抓紧完成《福建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协调好全省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确定一批跨流域、跨区域调水、蓄水、引水工程,并做好与国家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二是编制好《“十一五”城乡居民饮用水工程建设专项规划》,明确近、中期全省城乡供水工程的建设目标、任务和措施;三是组织编制《全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制定全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建设、水源保护、水源涵养、监控设施、应急措施等方面的具体方案,着力解决城市饮用水水源不足、安全保障措施薄弱、应急能力不高以及水污染等问题,争取重大水源工程、保护工程和水源涵养工程列入国家“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建设和保护工程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各地要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工作力度。一是对省政府已经批准划定的116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要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8号)的有关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并拆除现有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二级保护区内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由所在地政府于2006年3月份之前予以拆除。二是要推进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2007年底前各设区市完成各建制镇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三是要加大水源地及其汇水区污染治理力度,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要结合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城乡污水垃圾治理工程、生态农业示范工程等,近期要着力抓好涉及面广的设区市水源地污染整治工程建设。

  四、加大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力度

  按照“千万农民饮水工程”总体规划,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分年度量化建设任务,确保在2008年底全部解决全省未通水行政村的安全饮水,并逐步解决自然村安全饮水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形成合力,按照“任务统筹安排、部门分工明确、实施各负其责,年度统一验收”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集中供水或分散供水的方式推进村级饮水工程建设。有条件的地方,鼓励从乡镇供水工程延伸解决,连村或单村建设高标准的农村自来水工程,实现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县、乡两级政府要切实负起实施“千万农民饮水工程”的责任,加强领导协调,筹措配套资金,推进工程建设;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对饮用水质量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水质监督监测工作;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到位;水利部门要加强在建工程的技术指导、监督、服务和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建立健全通水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完工后能长期发挥效益。

  五、加快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各地要在全省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城镇发展和产业布局的需要,加快城镇特别是沿海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技术改造,扩大供水范围,保障用水需求。“十一五”要建成福州金山水厂、厦门海沧水厂、泉州金浦水厂、南平安丰水厂等一批城市水厂建设,争取新增日供水能力280万吨以上;同时把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作为重点,优先改造漏损严重和对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改善供水水质。要积极开辟新水源,加快建设仙游金钟调水工程等一批具有综合调蓄功能的大中型综合利用水库,加快建设海岛及沿海半岛供水工程,逐步解决沿海城镇缺水问题。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步伐,积极推进福州连坂污水处理厂、泉州北峰污水处理厂、莆田市污水处理厂扩建等一批列入规划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争取新增日处理污水能力240万吨以上;同时要逐步实现污水深度处理,不断提高再生水利用率。要加大镇级供水工程建设力度,对列入建设规划的镇级供水工程分步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对规划中的欠发达地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沿海岛屿突出部地区的镇级供水项目继续给予资金扶持。沿海地区特别是严重缺水的岛屿,要积极探索海水直接利用(以海水作为工业冷却水和冲厕用水等)的新途径。

  六、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饮用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督,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强对水源水质及水源地环境的检测;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监测,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定期对供水单位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供水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查处,并督促限期整改。

  各供水单位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检测供水水质,并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卫生、建设部门要根据饮用水水质国家法规标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尽快制定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建设、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乡村供水单位的管理,促进规范操作,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七、建立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机制

  要建立健全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加快开展闽江“北水南调”工程前期工作。大中城市要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规划建设备用水源,制定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设区市、县(市)政府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构、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当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质量严重不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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