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加强辅导金马地

修正「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加强辅导金马地区青年创业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青壹字第0940100174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6
施行日期:2005-10-26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青壹字第0940100174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0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一、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辅导金门、马祖地区(以下简称金马地区)青年开创事业,创造工作机会,促进地方发展,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辅导金马地区青年创业,包括农工生产事业及服务业,创业辅导之业别,并应兼顾该地区之特殊性。

三、本会辅导金马地区青年创业,以创业前辅导与创业后辅导并重,其辅导事项如下:

(一)青年创业之咨询辅导。

(二)青年创业资金之筹措辅导。

(三)青年创业之经营管理辅导。

四、申请创业之金马地区青年,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民国国民依下列规定设有户籍者。

1.金马地区青年在金马地区创业者,须设籍在金马地区。

2.金马地区青年赴台创业者,须曾设籍金马地区三年以上。

3.在台青年前往金马地区创业者,须设籍金马地区并继续居住四个月以上。

(二)年龄在二十岁以上四十五岁以下者,具有工作经验,或受过经政府认可之培训单位相关训练者。

(三)其它资格能力条件依本会辅导青年创业要点规定。

五、金马地区青年申办青年创业贷款之银行,在金马地区创业者,为台湾银行当地分行;在台创业者为本会指定之有关银行。

六、本会得于金马地区分别设置创业辅导网召集人各乙名,协助加强推动金马地区青年创业辅导事宜。

七、本会应结合金马地区机关团体与本会创业辅导网召集人,不定期举办青年创业贷款申办说明会与创业经营管理专题讲座,对实际创业者并由本会创业辅导网召集人全程协助办理青年创业贷款;对赴台创业者均可参加本会于当地办理之各项创业辅导活动,必要时本会得透过金马地区旅台同乡会等相关团体提供有关创业服务措施。

八、金马地区创业辅导网召集人配合本会办理之相关活动,得依本会补助办理青年创业辅导活动作业要点之规定申请经费补助。

九、本要点未规定者,悉依本会辅导青年创业要点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要点经本会主任委员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8,20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修正「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加强辅导金马地区青年创业要点」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