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5]1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6
施行日期:2005-10-26
发布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5]14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云政发[2005]148号),切实抓好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长期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矿产资源管理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市矿产资源开发还存在诸多问题。有的地方矿产资源开发的法律意识不强,开发秩序比较混乱,不同程度地存在乱批、乱占、乱采、乱卖、乱收、乱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矿山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多、小、散、乱的状况比较突出;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水平较低,粗放开发、粗放利用、粗放经营的现象普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增加。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将严重制约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稳定、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构建节约型社会、创建和谐昆明、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的客观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统一思想,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切实地搞好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

二、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坚持依法管矿、依法治矿、科学开发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企业利益与群众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水平和利用效率,促进矿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为现代新昆明建设提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在完成清理的前提下,边整顿边规范;保护与开发相结合,坚持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与培育市场相结合,以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管理、标本兼治,逐步建立起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

(三)工作目标

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按清理、整顿、规范三个阶段开展工作,到2006年年底全面完成整顿规范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层监管到位,开发环境改善,基本建立起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

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和省政府确定的主要任务,我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是:

(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无证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的行为;

2.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和破坏矿山环境的行为;

3.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4.探矿权人圈占地盘、不按照勘查设计施工、不按照有关规定汇交矿产勘查成果资料的行为;

5.侵犯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非法审批和处置矿业权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勘查、开采的行为。

(二)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

1.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实际,针对我市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要集中力量,制定措施,分区域、分矿种开展专项整治。

整治重点包括:一是城市规划区、主要公路沿线、重要基础设施周边、滇池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二是晋宁、西山、安宁磷矿,宜良、石林、寻甸、嵩明煤矿,东川铜矿、金矿,富民、禄劝钛矿,以及昆明主城区、安宁、宜良地热水和全市矿泉水的勘查开采;三是全市范围内的砂、石、粘土、石灰石、硅酸盐等普通建材矿。

2.全面开展探矿权、采矿权清理工作,严肃查处非法审批、处置矿业权的行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生产矿山、所有勘查项目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分门别类,摸清底数。凡未按项目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探矿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凡以探代采的,一律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勘查许可证;凡非法转让探矿权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凡证照不全的采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停。凡属于县(市)区政府以招商引资、联营合作、资源整合等形式,擅自配置矿产资源或越权审批发证的,要及时依法纠正,妥善处理。

凡属采矿权到期未及时办理延续登记,属省、市发证的,发证机关要及时通知采矿人按程序办理延续登记;属县级发证的,各县(市)区要在清理的基础上通过联席会议,进行梳理、分类、甄别,对不符合延续条件的,要及时依法予以注销关闭,对符合延续条件的,要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延续登记申请的受理工作,并严格按照《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延续登记。各县(市)区必须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采矿权数据库的更新上报工作。

凡在申请延续、变更登记过程中,项目核准、安全、环保、工商等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给予延续和变更登记。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强化探矿权、采矿权日常监督和年度检审,全面推行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查验制度。

3.构建执法监察网络体系,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密切配合,统一协调,要以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为保障,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构建结构完善、布局合理、协调联动的市、县、乡、村四级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网络,形成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县(市)区政府是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责任主体,行政执法的工作重心要落实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充分发挥一线执法队伍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确保经费、人员、装备到位,提高执法监察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在矿业开发较为活跃的村、组安排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员,对非法开采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要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和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预防机制,制定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预案,消除各种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隐患。

4.全面开展磷矿、煤矿回采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全面开展磷矿、煤矿回采率专项检查清理工作,对达不到国家标准和开发利用方案的相关技术指标,造成资源浪费和资源破坏的,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要进行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严肃查处无证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越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严肃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侵犯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凡属无证开采的要立即予以关闭,切实做到“遣散人员,拆除设施,断电断路,恢复地貌”。凡属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生产,严重破坏浪费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一律停产整顿,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凡以各种方式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停产整顿,直至吊销探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5.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的行为。在当前清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煤矿开采工作的基础上,要组织力量对各自辖区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的行为进行全面彻底清查,一经发现,要责令当事人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彻底脱钩退出,对心存侥幸、拒不退出的,要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从严从重予以查处,并公开曝光。

6.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矿业权设置规划预审制度,新设立的矿业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达不到国家、省、市最低开采规模的现有矿山企业,要逐步关、停、并、转,到2007年6月30日前,该关闭的要全部关闭。要逐步建立起严格的采矿权准入制度。

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磷矿、煤矿资源整合工作,以市场机制为主,行政和法律手段保障,在压缩数量、提升质量、优化结构上狠下工夫,引导矿山企业采取兼并、控股、参股、收购、联营等方式实现重组,做到科学化开采,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切实扭转多、小、散、乱的开发局面,改善矿山布局。

7.积极推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要积极推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形成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切实加大对非法转让、倒卖矿业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鼓励矿山企业之间进行以优化开发布局、推进集约规模经营为目的的矿业权转让;对地质矿产情况简单,可直接进行开采的砂、石、粘土等矿产,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

8.探索建立矿山环境恢复制度。进一步加大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力度,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动员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多渠道融资,全面推进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强化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的监督,对只开采不恢复或破坏严重难以恢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9.加强对矿山安全隐患的排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今年底前,对本地区所有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严重污染环境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关闭或责令限期整改,对污染严重,破坏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坚决关闭。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为清理阶段(从现在到2005年底):主要工作是成立机构,宣传发动,制定方案;全面取缔和查处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完成探矿权、采矿权清理工作,认真排查和摸清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的具体措施。

(二)第二阶段为整顿阶段(2006年1月到10月):主要工作是全面完成矿业违法案件的查处;完成探矿权、采矿权清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纠正和处理;全面完成各专项整治工作;矿业权审批、监管工作得到完善和规范。

(三)第三阶段为规范阶段(2006年10月到12月底):主要工作是各县(市)区完成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接受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在此基础上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形成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并做好迎接省政府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各项措施。

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为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已经成立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由王文涛市长任组长,副市长梁晓谷、陈鹰和市长助理周立、副秘书长杜林杠、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褚中志同志任副组长,市监察、林业、发改委、经委、公安、财政、国资委、水利、环保、滇管、安全生产监督、工商部门和市法院、检察院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周兴舜同志兼任。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的整顿规范工作,并制定整顿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深入学习,强化宣传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对《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关文件的学习,吃透政策,掌握实质。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相关文件精神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地球日”、“土地日”、“环境日”、“法制宣传日”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发动各类媒体参与和支持宣传工作,迅速掀起宣传高潮,宣传要到矿、到户、到人,使广大干部群众保护资源的意识得到增强,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县(市)区政府是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的主战场。要切实明确县、乡两级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矿业权人的工作责任和工作目标,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不能按要求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加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制度,既明确分工,又加强协作。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抓好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严格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认真履职的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涉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等违法乱纪行为;发改委负责矿山企业项目核准的清理整顿;经委负责矿业经济运行的管理工作和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占用、林业保护的清理整顿;财政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管理相关规费的收缴清理、安排整顿和规范工作经费;国资委负责涉及矿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水利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和矿山企业水土保持工作的清理整顿;环保部门负责矿山环境保护清理整顿和环境整治工作;滇管部门负责滇池流域保护区范围内的清理整顿;工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核准的清理整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公安部门负责对民爆物品和危险化学物品的监督管理,积极参与违法案件的查处,对刑事案件要及时立案;检察院负责对矿业刑事案件快捕快诉;法院负责对矿业违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和刑事案件的审理判决。

(四)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要建立严格的落实机制,抓好工作部署、具体指导、检查督促、总结报告环节的工作,狠抓落实。实行督查制度、报告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强化督促和指导;市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抓好统一协调、日常工作、指导督促的同时,重点做好分阶段和最终检查验收工作。各县(市)区成立机构后,要尽快制定整顿规范方案,并于2005年11月10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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