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中式饮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5]11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5
施行日期:2005-10-25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提出的"要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的指示,切实加强我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05〕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研究制定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好饮用水源安全为目的,以严厉打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切实规范水源地的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等手段,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环保局、公安局、航道局、宣传部、发改委、经委、建委、口岸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市容局、海事局、水利局、交通(港口)局、市政公用局、工商局、税务局、监察局、司法局、信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领导为成员的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调度汇总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组织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对各类整治情况进行指导、督办、稽查。

  为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达到预期目标,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方案,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三、工作内容

  (一)以区县为单位,查清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及保护区划定情况。

  (二)排查辖区内各集中式水源保护区内、保护区上下游3000米和乡镇饮用水源

  地周围1000米范围内工业污染源(点源)分布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和流动源的分布以及污染程度;保护区内及保护区周边2公里范围内1998年以来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情况。

  (三)制定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制定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长效管理措施,上报调整、扩大本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清查出的污染饮用水源的排污单位和问题进行整治;对涉及各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市、区(县)政府督办;对影响并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的企业,由有关部门提出关停搬迁计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

  四、时间及进度安排

  (一)调查摸底、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6月-10月)

  在今年5月份完成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各区县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定挂牌督办的重点污染企业名单;制定本地区集中饮用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措施;组织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演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标志牌;上报调整、扩大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级别及范围的设想和规划;对不合理的种植业、养殖业规划作出调整;对不合理的种植业、养殖业规划作出合理调整。自查自纠情况及专项整治行动阶段性总结于11月上旬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5年11月-2006年4月)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排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对影响并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企业,要批准实施关停搬迁计划;对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提出限期治理计划;对经科学论证不再适合继续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要及时作出宏观调整,落实相应资金并加快实施;对决定限期治理、关停、搬迁的企业及规模化养殖场以及调整后的种植业、养殖业规划,要组成专门班子,落实专人,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到位。集中整治情况于2006年4月20日前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5月)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清理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6年6月)

  总结整治行动中的经验和不足,研究和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并于2006年6月底前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根据区(县)在整治行动中的组织领导、整治力度、水质达标率、群众满意率等有关情况进行评比,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具体要求

  1、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政府部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实事,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各项要求,彻底清除影响饮用水水质安全的隐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

  2、突出重点,确保实效。以彻底清理整顿并严厉打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作为重点,查清本辖区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分布及污染情况,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并确保落实到位。

  3、部门联动,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和案件移交等制度,共同推进工作的开展。对专项行动中查出的环境违法案件,属于违章建设码头、船坞及其他水上建筑物的,由水利、交通、海事部门负责处理;属于应关停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和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关闭、取缔事项;涉及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对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合处理。对一些严重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可以由新闻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以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建立专项整治行动报告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各区县要确定专人负责行动信息调度和传递工作,定期上报工作简报、专项报告和阶段性总结。

  对整治工作消极应付、敷衍塞责,甚至为违法排污企业包庇说情的,对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或干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干预办案的,要严肃处理;对查处不力,谎报、瞒报、漏报本地突出环境问题,引发群众上访、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广泛宣传,公众参与。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环境国情省情市情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人人爱护珍惜水资源、关心重视饮用水安全的社会氛围。在及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持"12369"环保投诉热线24小时畅通,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发动群众踊跃参与,推动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

  市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3214947,83225317;传真:83214947,83691357;联系人:许明祥、王达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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