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九月下旬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要求,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我市推行政务公开筹建政务大厅的工作需要,将对近年来市直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三次清理调整后的拟保留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依法确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认原则。
(1)依法规范的原则。凡确认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必须遵循中央和省上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要求,必须对照《行政许可法》进行依法规范调整;
(2)职能定位的原则。围绕我市撤地设市后各部门的职能转变,对原拟保留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必须按照新的职能定位进行相应的调整;
(3)上下对应的原则。对本部门拟保留和减少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必须按照上下对应的原则进行调整,凡中央和省上保留以及下放市一级的则予以保留,上级明令取消的则一律对应取消;
(4)切合实际的原则。对我市各部门拟保留事项进行调整时,必须切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个别与本市行政审批关联度不大或没有实际审批职能的事项(如海事、民航、铁道等事权)则不予保留;凡涉及和影响我市投资环境,增加企业和农民负担的事项,能取消的尽量予以取消,需保留的也要降低审批级次;
(5)一次确认的原则。这次核定上报的拟保留行政审批等事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一次确认,向社会发文公布,并作为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权的基本依据。凡不按时上报,或瞒报、漏报、错报者,一律按取消事项对待。各部门已经确认的行政审批事项将逐步整合,进入市政府政务大厅统一办理。
二、确认方法。由市政务公开办向各部门提供本部门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建议表,由各部门按照确认原则要求,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对应调整,形成本部门的拟保留行政审批等事项意见表,按时上报市政务公开办。
三、时限要求。各部门接此通知后,务于11月10日前将调整后的拟保留行政审批等事项意见表签字盖章,并附部门上报函,由专人报送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务公开办在市政府三号楼208室,电话:8210862)。
四、组织领导。按照省审改办"机构不能撤,人员不能散,工作不能停,经费不能减"的要求,各部门要对审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确定专门负责这项工作的责任人。各部门要在上报意见表的同时,一并上报新调整的主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