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长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长春市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05]6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5
施行日期:2005-10-25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朝阳、南关、宽城、二道、绿园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制定的《长春市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长春市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3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我市城市贫困居民就医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城区和试点时间按照省里要求,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城区是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进行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

  二、部门职责(一)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三)区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管理工作。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管理工作。

  (五)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三、救助资金各城区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救助资金。国家通过转移支付对试点城区进行补助,市、各城区要根据中央及省补助资金按照1:1比例匹配医疗救助资金,其中市级财政匹配20%比例、区财政匹配80%比例,市、各城区每年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救助对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具体条件由试点城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一)救助方式。城市医疗救助应以大病救助为主,大病主要指:“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肝炎”、“精神病”等,具体病种由试点城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病的救助种类和救助标准,市里不做统一安排,不统一制定方案。各试点城区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助:一是按照省里试点方案的要求,给予大病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二是各城区联系保险公司为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三是日常用药定额补助或开设零利润药店。救助方式各试点城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各试点城区要以区级为单位选定1-2所定点医院,原则上,救助对象必须在定点医院就诊,定点医院确实无法医治的,经定点医院会诊批准后,可到上级医院会诊。

  (二)救助标准。各试点城区无论采取哪种医疗救助方式,试点城区民政、卫生部门要组织专家制定适宜的诊疗、用药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定点医院要根据目录施治,提供优质服务,免收诊察费,适当降低部分检查项目收费标准。

  对低保对象实施医疗救助(任何方式)在审核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时,剔除下列费用:一是医疗机构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二是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三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它各种商业保险支付或赔付的医疗保险金;四是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城市低保对象患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规定渠道解决。

  城市低保对象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医疗事故、酗酒、自伤、自残和自杀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六、申请、审批程序各试点城区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等4部门联合签发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的要求进行申请和审批。

  七、实施步骤(一)成立机构。各试点城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二)调查摸底。各试点城区要认真开展详细的调查摸底工作,统计需救助人数,测算所需资金。

  (三)制定方案。各试点城区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城市医疗救助方案。

  (四)实施救助。各试点城区要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从2005年10月份开始组织实施。

  八、具体要求(一)加强政府领导和监督力度。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骗取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如数追回救助款,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处理。当事人是城市低保对象的,取消其家庭低保资格。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和医务人员,如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卫生主管部门严肃处理,违法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经办人员由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城市医疗专项资金流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二)加大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各个部门要做好配合,各负其责,把具体工作和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人员,共同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三)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各试点城区民政部门要做好城市医疗救助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救助对象类别、困难程度、病种病情、所需资金数额等基本情况,做好救助资金的年度预算。要会同卫生、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拟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试点过程中,各地要把握好试点工作方向,不断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试点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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