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200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05]5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5
施行日期:2005-10-25
发布部门: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湖北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鄂财政采发[2005]8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荆州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荆州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采购预算、计划并确定采购方式后,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

计算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摄影、摄像器材;?サハ詈团?量采购额1500元以上的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不间断电源、碎纸机、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冰箱;单项和批量采购额5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

2、交通工具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3、专用设备

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监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单项和批量采购额5万元以上的消防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械、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

4、专用材料

单项或批量采购额5万元以上的制服及劳保用品、药品、医疗耗材、工具和仪器、应用软件。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配套、5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缮、装修。

(三)服务类

1、市直车辆保险、维修、加油。

2、市直一、二类会议。

3、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额5万元以上的印刷、培训、物业管理、软件开发、工程监理,聘请中介机构审计、评估、评审等进行政府采购试点。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采购预算、计划并确定采购方式后,由部门按照《荆州市部门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采购,也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不具备部门采购条件的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

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地震设备、防雷设备、警用器械、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保密设备、教学专用仪器、课桌椅;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图书资料;单项和批量采购额1500元以下的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不间断电源、碎纸机、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单项和批量采购额5万元以下的办公家具、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消防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械、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额5万元以下的制服及劳保用品、药品、医疗耗材、工具和仪器、应用软件;农用物资、储备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纸张、硒鼓、磁盘、墨盒等办公消耗用品按照《荆州市部门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类

50万元以内的本单位公用房和宿舍简易修缮、装修等。

(三)服务类

单项或批量采购额5万元以下的印刷、培训、物业管理、软件开发、工程监理,聘请中介机构审计、评估、评审等。

三、部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和批量采购额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

5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缮、装修工程及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

五、工作要求

(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二)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财政隶属关系,汇总编制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由部门向财政部门按月汇总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未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单位,应单独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部门按月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三)预算执行中,政府采购预算之外、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实施的、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向财政部门追加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

(四)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中,采购项目有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的,必须到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处询价采购。

(五)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资金要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凡应编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报政府采购计划、未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管理部门不安排采购、财政部门拒付采购资金。

(六)加强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有计划地组织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整改,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在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支持中小企业、民族企业和不发达地区发展,实现购买国货、促进就业、保护环境、帮扶弱势群体、引进资金、优化产业结构,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和新型工业化发展。

各县市区和荆州开发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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