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政府关于落实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

西藏自治区政府关于落实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招收定向硕(博)士研究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5
施行日期:2005-10-25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正文

为了加快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步伐,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实现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等五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等文件,决定从2006年起,由北京大学等70多所部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招收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工作,为西部省区定向招生、定向培养硕(博)士研究生。2006年安排我区生源招生计划75名。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招生录取。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博)士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即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录取的招生政策。

2、培养目标。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立志为西藏发展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3、招生范围:根据教育部《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教民[2005]11号)规定,结合西藏实际情况,为我区定向招生定向培养硕(博)士研究生计划,其招生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我区少数民族在职干部职工(含内地西藏班校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我区少数民族生源考取区内或全国普通高校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至迟须于入学前获得毕业证书)。

进藏干部职工及其亲生子女在藏考取全国普通高校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至迟须于入学前获得毕业证书)可以报考,录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非在职人员录取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报考硕士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报考博士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取得复试资格考生参加复试前必须到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进行考生资格审核确认。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复试、录取资格,并不予签订定向协议。

4、就业政策。考生考取后必须同用人单位或自治区人才管理部门签订定向招生、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必须按协议要求就业。其中硕士毕业生连续服务期不得少于5年、博士毕业生连续服务期不得少于8年。内地西藏班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硕士毕业生连续服务期不得少于8年,博士毕业生连续服务期不得少于12年。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须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5、培养经费。学费由国家负担;住宿费、生活费考生自理。对农牧民贫困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及经济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由财政给予住宿费、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5000元/年。有关审批程序和核拨办法另行制定。

6、报名考试。考生须参加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报名和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名考试具体事宜按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在报刊和网站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招生专业目录请登陆所报院校网站查询。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一向重要政治任务。各地市、各系统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要充分利用国家为民族地区定向招生、定向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而制定的“招的进、留的住、花钱少”的政策优惠,认真研究制定培养计划,积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抓住机遇,储备量足质优的高层次人才资源,为实现西藏跨越式发展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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