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国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国家公职人员出国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乌党办发[2005]2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5
施行日期:2005-10-25
发布部门:乌海市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出国(境)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我市国家公职人员出国(境),根据中纪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和《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党办发[2004]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除参加上级组织的有明确公务任务出国(境)外,我市原则上不自行组团出国(境)。

二、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一定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对无实质性工作任务或变相出国旅游的,出国经费不落实或经费来源不合理的,出国任务不明确而以双方互请为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

三、接受出国任务必须是中央和国家、自治区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和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按规定程序组织的团组;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包括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公司、院校、办事处组织的团组,及以上单位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

四、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与自己所分管工作有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参加与自己分管工作无关或与自己身份不相称的出国(境)团组。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不得接受企业资助,不得向下级单位摊派。

五、市级领导随团出国(境),可带领与考察任务有关部门1—2人,参加同一团组出国(境)的全市一次不能超出3人。

六、同一地区、同一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参团出访。同一部门或单位如有出访任务,一年内只准许出国(境)一人(次)。

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三年内不得两次出国(境),一般不批准科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

八、除特殊需要外,因公出国(境)一律不得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九、列入自治区党委管理及自治区党委授权、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的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在职县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根据其申请事由,除符合国家有关探亲规定外,不予批准。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

离退休厅局级、县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按内公通字[2002]7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因私出国的具体审批程序:

凡申请因私出国(境)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组织部门审核、自治区党委或市委批准后,再经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一)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在职领导干部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经自治区党委审定;

市级离退休干部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统一由自治区公安厅直接受理、审核、审批、签发证件。

(二)自治区党委授权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的在职干部,由市委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

离退休干部由市委审批,统一由自治区公安厅直接受理、审核、审批、签发证件。

(三)县处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后上报市委审批,统一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审核、审批,自治区公安厅签发证件。

十、严格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拟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必须将报名表、有关通知、单位意见等报市政府外事办,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并请示市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受对方邀请,办理相关手续,凡未经批准接受邀请的一律不予审批。

因公出国(境)的具体审批程序:

市委及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区和党群部门领导接受出国(境)邀请前,先经市政府外事办初审,经市委办公厅审核后,报请市委分管组织的领导审批。其中市级领导和三个区党政主要领导还须经市委主要领导审批。

市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领导接受出国(境)邀请前,先经市政府外事办初审,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批,其中政府组成人员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市政府外事办要按规定严格初审,初审内容包括常规审核和是否符合我市的有关规定。

十一、各种报批手续履行完毕后,按有关规定将相关报批材料报市委组织部政审,符合规定的,市委组织部出具政审材料。

十二、加强护照和港澳通行证的收缴和管理

(一)各类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国(境)证件的收缴与保管规定。出国(境)人员要在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因公出国(境)的,要在回国(境)后15天内,将所持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持因私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出国(境)的,要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证件交由市委组织部集中统一管理。领取到证件因故未成行者也须及时交回。再次使用时,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二)严禁未经批准使用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出国(境)考察或旅游,一经发现按私自出国(境)论处。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问题均由本人负责。

(三)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按期交回所持证件的,要上报自治区公安厅吊销其所持证件,同时在今后5年内不予批准其各种类型的出国(境)。

十三、因公出国人员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写出考察报告,报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厅政研室和市政府调研室,逾期不办的,不再批准出国。

十四、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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