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内政部消防署火灾鉴定委员会设置要点

修正「内政部消防署火灾鉴定委员会设置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消署调字第0940900491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5
施行日期:2005-10-25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一、内政部消防署(以下简称本署)为提升火灾原因调查与鉴定之技术及品质,使火灾原因调查鉴定更为公正及客观,确保民众权益,爰依据内政部消防署组织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设置内政部消防署火灾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二、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火灾原因调查鉴定之新技术、新设备之资料搜集、评估及引进等建议事项。

(二)直辖市、县(市)重大、特殊火灾案件调查鉴定之必要协助事项。

(三)直辖市、县(市)火灾鉴定委员会调查鉴定后仍有疑义之重大、特殊火灾案件之必要协助事项。

(四)各级法院或检察署函请重新调查鉴定火灾案件之必要协助事项。

(五)提供火灾原因调查鉴定专业知识之咨询,以协助调查鉴定疑难火灾案件之原因。

三、本会置委员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署署长兼任或指派本署副署长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署长就委员中指派一人兼任。其余委员除由署长指派火灾预防组组长、灾害抢救组组长及火灾调查组组长兼任外,并得聘请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内政部建筑研究所、内政部营建署、内政部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学等机关代表及具消防、刑事、鉴识、电力、建筑、物理、化学、机械、工业安全、土木、结构等专长之专家学者担任;其中专家学者不得少于委员人数之三分之一。委员聘期均为一年,期满得续聘。但代表机关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为调查鉴定火灾案件之需要,必要时得项目聘请专家学者担任委员。四、本会置执行秘书、副执行秘书各一人,干事三人至五人,由署长就本署编制内业务人员派兼之,办理火灾鉴定案件登记、会议事宜及其它日常会务。

五、本会处理鉴定案件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本署火灾调查组提供意见。

(二)送请委员就鉴定案件提供意见。

(三)提付本会审议或至火灾现场勘查。

(四)本会得委请相关专业机关(构)、团体或学校等单位进行有关证物之实验、测试、鉴定及鉴识等事项。

(五)制作会议纪录。

六、本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主席,每年至少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员亦不克出席时,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前指定出席委员中之一人? 任主席。

七、本会会议应有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开会,经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作成决议。

八、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但代表机关或团体兼任之委员不克出席时,得指派专业人员代表出席。

前项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数,并参与会议发言及表决。

九、本会会议纪录及对外行文,以本署名义行之。

十、出席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以内之血亲或三亲等以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为事件之当事人时。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为事件之利害关系人者。

十一、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解聘:

(一)其行为有损本会名誉者。

(二)无故连续三次未出席会议者。

十二、本会所需经费,由本署相关经费项下支应。

十三、本会会议不公开,与会及业务人员均应保密。

十四、委员及兼职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5,52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修正「内政部消防署火灾鉴定委员会设置要点」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