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检警消纵火联防作业要点」

修正「检警消纵火联防作业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内授消字第0940002847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5
施行日期:2005-10-25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一、依据:

九十一年十二月廿日行政院治安会报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近期火灾增加原因分析及因应改善措施」参、解决对策一、执行纵火防制对策裁示事项。

二、目的:

为加强检察机关、警察机关及消防机关间密切合作及明确分工,有效执行火灾调查工作,以防制纵火发生,特订定本要点。

三、联防机制:

(一)消防或警察机关接获火灾报案时,应迅速将火灾地点、时间、燃烧情形及报案人等有关资料,通报对方机关之(勤务)指挥中心。于恐怖攻击、重大火灾爆炸或纵火案件发生时,警察机关应建请当地地方法院检察署召开纵火侦防协调项目会议。

(二)消防、警察机关应随时掌握辖区纵火发生状况,并循行政系统层报上级机关;如有以恐怖攻击或诈领保险金等为目的之纵火案件时,

应互相请求必要之支持。

(三)消防机关于火灾现场初步勘查后,认定为纵火案件时,应立回报其救灾救护指挥中心通报当地警察机关勤务指挥中心派员侦查、搜证或逮捕嫌疑人等。

(四)消防机关于火灾现场发现有刑案迹证(如有盛装纵火剂之容器、凶刀、尸体、工具痕迹、爆炸物残迹等)时,应由其救灾救护指挥中心通报当地警察机关派员到场搜证。

(五)消防及警察机关于封锁火灾现场时应密切协调连系,如封锁范围一致,则由双方共同实施封锁;否则,即各自分别封锁。火灾现场解除封锁前,均应以书面通知对方机关。

(六)消防机关负责搜集纵火手法及路径等有关数据,按月统计、分析,函送当地警察机关作为纵火侦处之参考。

(七)警察机关移送纵火案件时,应副知消防机关。

(八)警察机关应将辖区之纵火犯列册管理,以防止再犯。

(九)消防机关及警察机关每半年应函请当地地检署将处理纵火案件之(起诉或不起诉)情形,汇送供追踪列管。

(十)纵火案件之新闻发布,应于消防机关与警察机关共同勘查确认系纵火案件后,始发布新闻资料。

(十一)内政部警政署于最高法院检察署召集全国性检警联席会议,如有讨论关于纵火侦防及预防之议题时,请最高法院检察署邀请内政部消防署参与会议。

(十二)直辖市、县(市)警察局于各地方法院检察署召集地区检警联席会议,如有讨论关于纵火侦防及预防之议题时,请该检察署邀请地方消防机关参与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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