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5]50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5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兼营货物运输业的代开发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核定工作,经研究,现将我市对企业兼营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核定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意见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并兼营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其兼营的货物运输业务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在核定企业所得税带征率时,对该企业全部经营收入,统一按3.3%的带征率执行;对企业兼营的货物运输业务收入不足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50%的,只就其货物运输业务收入按3.3%的带征率执行,对其他经营业务收入则按照不同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的带征率。

  二、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兼营货物运输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仍按《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第十一点规定执行;对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或者挂靠经营,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9条第1款情形的,对个人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上述第一点规定。

  三、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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