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质量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桶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6
施行日期:2005-10-26
发布部门: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大桶水"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48号)的部署和安排,市局制定了《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桶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桶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5年10月26日)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大桶水"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48号)的部署和安排,市局决定从现在起到年底,集中开展桶装饮用水(以下简称"大桶水")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护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从根本上解决"大桶水"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通过整治基本遏制无证生产"大桶水"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大桶水"的产品质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

  二、工作步骤

  "大桶水"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自即日起至12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第一阶段:制定整治方案阶段(10月30日之前)

  各区县质监局要周密组织,针对本辖区"大桶水"生产企业情况,制定详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工作人员和工作责任,并将整治工作方案在10月30日之前报当地区县政府和市局。

  (二)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10月31日-12月10日)

  1、严格查处无证生产"大桶水"的违法行为

  ⑴凡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工商营业执照的,立即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⑵对于有卫生许可证但无生产许可证的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不具备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可按照津质技监局质监[2005]551号转发《关于配合卫生部门严格监管瓶(桶)装饮用水生产加工企业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协调当地区县卫生局吊销这些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并将吊销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名单报当地区县政府。

  ⑶凡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经过努力有望达到领取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限期内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报当地政府组织取缔。

  2、加大监管力度,开展"大桶水"监督检查

  ⑴各区县局要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大桶水"生产企业开展生产必备条件检查,每月检查一次,重点检查水桶及桶盖的清洗、消毒环节。对不能持续满足必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凡发现获证企业有相应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处罚,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立即报市局汇总后报送总局吊销生产许可证。

  ⑵各区县局要在专项整治期间对所有获证企业"大桶水"产品安排一次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由授权(验收)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具备"大桶水"产品检验能力的市质检院(站)、区县质检所(中心)承担,检验项目按照审查细则中有关监督检验的规定执行,抽查工作完成后,市局将根据有效检验报告统一拨付所需检验费用。

  凡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并依法进行处罚。各区县局要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严格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按规定对出厂产品进行加严检验。加严检验是对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按生产批实行的逐批检验,必须经连续3次检验均合格,方可解除,恢复正常监督。对边生产边整改的企业,在整改期间实施加严检验;对停产整顿的企业,在恢复生产时实施加严检验。凡在加严检验期间出现不合格的,坚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第三阶段:对比统计阶段(12月15日前)

  各区县局将整治前后企业生产条件检查情况进行对比,将专项抽查结果与今年已安排的定期监督检验的结果进行对比,分析质量不合格原因,统计取缔非法企业情况,并于2005年12月15日前将对比分析总结(含文本及电子版)、检验报告和检验费用报告报市局质监处。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督促未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大桶水"生产企业尽快申请,督促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整改。全面掌握本区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质监处联系人:许卫红

  联系电话:27023306 传真:27025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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