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蚌埠路劲朝阳路淮河公路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蚌埠路劲朝阳路淮河公路桥开发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100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4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2002年第155号令,我省自2002年6月4日起恢复征收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恢复征收后,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以下简称售付汇税务凭证)的管理工作是从源头上对预提所得税实行严密监控的重要手段。目前,对售付汇税务凭证的管理工作,各市县局大都采取了积极措施加强管理,但也有一些市县局对该项工作尚未引起足够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售付汇税务凭证的管理工作,确保预提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市县局对售付汇税务凭证的管理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要指定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同志专门负责这项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切实做好售付汇税务凭证的领取、使用以及保管工作。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市县局必须凭《售付汇税务凭证领取单》向省局(涉外税处)领取售付汇税务凭证。企业申请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必须填报《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出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市县局受理企业填报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要严格按照程度进行审批,经市县局领导签名和市县局盖章 后方可开具。

  三、各市县局对售付汇税务凭证的使用及征免税情况要建立专门的台帐进行登记,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妥善保存,每年年度终了后15日内应向省局报送《售付汇税务凭证及征免税情况统计表》(式样见附件4)。

  四、省局将于今年5月底前对各市县局售付汇税务凭证的管理及预提所得税的征管情况进行检查。请各市县对已领取的售付汇税务凭证的使用、结存及征免税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并将清查总结及自查情况统计表于2003年4月30日前书面报送省局(涉外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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