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东县急难救助核发标准」

订定「台东县急难救助核发标准」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府行法字第0943034439B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4
施行日期:2005-10-24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台东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43034439B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社会救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所称之急难救助,指生活救助、埋葬补助及川资济助三项,其申请对象如下:

一、生活救助:符合中低收入户规定之家庭,户内人口因意外事故、重大伤病或负家计主要责任者因故暂时失去工作能力致家庭生活陷于困境者。

二、埋葬补助:列款低收入户及符合中低收入户规定之家庭或无家属之独居者死亡及无名尸无人殓葬者。

三、川资济助:因车资遗失无法返回居住地之本县及外县(市)民众,经警政单位查核无被通缉者。

前项第一、二款所称中低收入户,指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费标准二点五倍以下者。

第3条 申请急难救助,除川资济助随到随办外,应填写急难救助申请表,检附下列文件于事情发生后一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之乡(镇、市)公所提出申请:

一、生活救助:

(一)急难事件证明文件。

(二)户口簿影本。

二、埋葬补助:

(一)死亡证明书。

(二)户口簿影本。

(三)丧葬费用收据正本。

同一事件已请领或可申请保险给付及赔偿者,不得请领。

第4条 本标准发给金额如下:

一、生活救助:每一事件发给新台币二千,并依户内人口数每口加发一千元,最多以五千元为限。

二、埋葬补助:

(一)无名尸或无亲人殓葬者每具三万元。

(二)核列一款低收入户每具二万元;第二、三款低收入户每具一万八千元。

(三)中低收入户每具一万五千元。

三、川资济助:

(一)初次申请者发给返乡换票证,并视路程给予膳食费八十元。

(二)再次申请者仅发给购至邻县换票证,不发给膳食费。

(三)同一人于三十日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5条 以虚伪不实之事实或文件申请救助者,经调查属实,得追回已发给之急难救助金;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法办。

第6条 本标准所需经费之筹措,依预算编列程序办理。

第7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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