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台东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43034195B号令修正发布第3、5、7、10条条文;并增订第71条条文
第3条 本中心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咨询辅导组:志愿工作人员人力资源之开发、培训、考核及家庭教育之咨询与辅导事项。
二、活动推广组:各项家庭教育推广活动之规划与执行事项。
第5条 本中心置组长、组员、助理员。
前项组长,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廿九条规定聘任。
第7条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员、会计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会计业务,由县政府派员兼任。
第71条 本中心政风业务,由上级机关之政风机构统筹办理。
第10条 本规程施行日期由县政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