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东县家庭教育中心组织规程」

修正「台东县家庭教育中心组织规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府行法字第0943034195B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4
施行日期:2005-10-24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台东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43034195B号令修正发布第3、5、7、10条条文;并增订第71条条文

第3条 本中心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咨询辅导组:志愿工作人员人力资源之开发、培训、考核及家庭教育之咨询与辅导事项。

二、活动推广组:各项家庭教育推广活动之规划与执行事项。

第5条 本中心置组长、组员、助理员。

前项组长,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廿九条规定聘任。

第7条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员、会计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会计业务,由县政府派员兼任。

第71条 本中心政风业务,由上级机关之政风机构统筹办理。

第10条 本规程施行日期由县政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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