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维护公务

订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维护公务机密作业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水保政字第0941850986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4
施行日期:2005-10-24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   水保政字第0941850986号函   订定发布   全文11点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以下简称本局)为落实公务机密维护及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机密保护法」暨其施行细则、行政院颁「文书处理手册」、「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信息安全管理要点」及法务部颁「政风机构维护公务机密作业要点」等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订定公务机密维护规定:

依本局业务特性及实际需要,由政风室会同相关单位订定公务机密维护规定,签奉首长核定后据以切实执行,以提升员工保密观念,强化保密作为,确保公务机密安全。

三、公务机密维护宣导:

(一)结合本局环境状况、业务特性及员工需要等,配合实际发生案例,以生动、活泼、柔性、寓教于乐方式,加强保密宣导,其具体作法如下:

1.编辑刊物:利用期刊、小册、单页宣导数据,适时分发宣导。

2.专题演讲:邀请专家学者,利用集会场合,以演讲、座谈、专题报告方式办理。

3.训练讲习:针对承办、接触机密业务人员,适时举办保密工作训练或讲习,以加强员工对保密认知。

4.联欢活动:利用各种联欢活动穿插有奖征答活动。

(二)公务机密维护宣导之内容如下:

1.公务机密维护相关法规。

2.公务机密维护专业知识及实务作法。

3.公务机密维护工作现存缺失检讨及策进作为。

4.泄密或违反保密规定案件之处置、检讨研析及补救措施。

四、文书机密维护管制措施:

(一)文书机密维护:

机密文书处理如收发、登记、分发、签办、会稿、缮校、打字、装订、用印、传递、保管归档、移交、销毁、印刷、复制等程序应采保密措施,其原则如下:

1.专责处理:使用专用封套并指定业务相关人员专责处理。

2.减少层次:尽量减少处理过程之层次或参与人员。

3.限制分发:机密数据分发限于必须获得或知悉机密数据人员。

4.妥慎传送:视机密等级、传递地区,应依由承办人亲自或密封交递,其送请译缮及送回时亦同。

5.安全保管:机密文书之保存与管理,应依规定妥慎办理,非经首长或其授权之主管人员核准不得携离办公处所及抄送其它机关或单位。

6.彻底销毁:废弃之机密稿件或文书,应指派专人监督彻底销毁。

(二)机密文书区分为「国家机密文书」及「一般公务机密文书」。「国家机密文书」区分为「绝对机密」、「极机密」、「机密」三级;「一般公务机密文书」列为「密」等级。

(三)各种机密文书应依国家机密保护法及其施行细则「文书处理手册」及其它相关法规,区分机密等级。档案管理单位每年应定期会同政风室及有关单位清查机密文件一次,检讨需否「变更机密等级」、「继续保密」、「解密」等情形,并依规定办理变更、解密、销毁手续。

五、本局信息安全管理事项应依据「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信息安全管理要点」办理,有关计算机信息机密维护,应辅以下列措施:

(一)有关数据之输出入,均应建立识别码或通行码等管制制度,并应视需要经常更新。

(二)连线作业管制使用终端机设备与其它机关主机连线作业者,应报请权责单位核准后,给与编号列入管制,并于系统中限制其可运用之范围。

(三)信息档案应建立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分级管理,具机密性质数据,应依规定加注机密属性,输出之机密性报表,亦同。

(四)个人计算机管制机密数据以硬盘或磁盘片录制档案者,应加设数据存取控制。

(五)储存机密数据之磁盘片指定专人管理,每日详实纪录调借使用情形,定期清点数量,并应利用防潮箱(柜)存放,平日应上锁妥慎保管。

(六)硬件适配卡及软件程序作业,经权责主管核可后由信息人员实施,非经信息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更动适配卡及修改程序。

(七)每半年由政风室会同企划组信息科办理信息安全稽核一次。

六、本局召开涉及机密性质之会议,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会议议事范围涉及机密事项者,应事先核定机密等级,并由主席或指定人员在会议开始及终结时口头宣布。

(二)会议会场应选择环境单纯或有隔音设备处所举行,会议召开前,承办单位应确实检视会场陈设与外围,防止窃听情事发生。

(三)对参与人员资格严予审查,会议资料应予编号,并由与会人员签收,会后文件数据收回,会议机密未经许可,不得抄录、摄影、录音及以其它方式保存会议内容或对外传输现场影音。

(四)会议结束后,须派专人清理会场,对遗弃之文件或废纸,应回收绞碎或作妥善之处理。

七、对本局需项目保密事项,政风室认为应予保密或有泄密迹象者,应协调业务主管单位以秘密方式举行,由政风室会同订定项目保密计划据以执行,并针对执行情形提出检讨与具体建议,项目保密事项之范围如下:

(一)重大营缮采购工程招标事项。

(二)人事甄审、人事考绩评议之过程。

(三)重要之评选或遴选作业须保密之事项(四)其它须保密之重大施政措施。

八、一般保密事项规定如下:

(一)秘书室于公余时间雇用外人在本局修缮、布置或处理杂物时,承办人员应在旁监督,以防重要文件流失。

(二)各单位员工对本局任何公文书,除经特许公开者外,应遵守公务人员服务法第四条之规定,绝对保守机密,不得泄漏。

(三)接待来宾时,主办单位对于简报或说明,应事先审查,内容避免提及机密事项,以防泄密。

(四)大陆人士来局参访,应事先将行程知会政风室,参访地点及提供之数据应详加审滤,避免泄密。

(五)各单位认具有政策性、重要性的新闻稿,以本局名义发布时,应签报局长核定后由发言人对外发布。

(六)下班或临时离开办公室时,应将公文收藏于办公桌抽屉或公文柜内并即加锁,计算机应设定屏幕保护密码或关机。

(七)办理机密文书人员发现或判断可能受理或保管之机密文件已泄漏、遗失时,应即报告主管会同政风室查明处理,并即采行必要之补救措施。

(八)针对本局局长、副局长之办公室或住居所、会议室等场所,政风室得视需要经当事人同意后,规划办理反窃听(录)检测,或依需求报请有关机关提供项目保密装备。

九、实施保密检查:

政风室应会同秘书室、企划组信息科及相关单位实施公务机密维护定期(原则半年检查1次)、不定期检查。针对本局员工保密警觉性、环境及业务特性等状况,拟订检查计划,签奉局长核可后实施,并就检查优劣缺失及改进意见提出书面报告,移请相关单位参考改进。

十、泄密案件处理:

(一)政风室应结合各单位员工加强发掘涉嫌泄密数据,内容务求详实完整,并设法取得有关证据,了解泄密管道,以利查处。

(二)发现违规泄密案件,政风室应即了解详细案情,属本局之违规泄密案件,签报局长并陈报上级;非属本局之违规泄密案件,即通知该管政风机构处理。

(三)属本局之违规泄密案件涉及行政责任者,交考绩会议处;涉刑事责任者,签报局长核可,函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违规泄密案件发生后,在不影响查处原则下,政风室应经局长同意后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研拟必要之补救措施,使可能造成之损害减至最低程度,并个案分析泄密原因及管道,以资防范。

十一、执行公务机密维护工作成效卓著员工或单位主管,由政风室签请局长予以奖励;推行不力致发生泄密情事者,依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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