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渔会考核办法」

修正「渔会考核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农授渔字第0941322059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4
施行日期:2005-10-24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授渔字第0941322059号令   修正发布   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但九十三年度区渔会与上级渔会考核之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依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前之规定办理

第1条 本办法依渔会法五十一条之二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主管机关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邀请有关机关及上级渔会办理渔会会务、业务及财务年度考核,并评定成绩。

第3条 区渔会与上级渔会考核之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如附表一、二。

第4条 渔会年度考核,以一百分为满分,并以评定成绩列等,九十分以上列优等,八十分以上未满九十分列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满八十分列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满七十分列丙等,未满六十分列丁等。

第5条 主管机关应将年度考核评定成绩以书面送达受考核渔会;渔会如有异议应于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检附相关资料向主管机关申请复评,逾期不予受理;申请复评以一次为限。

主管机关应将年度考核评定成绩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并分送有关机关及上级渔会。

第6条 渔会年度考核成绩评定结果,由主管机关依下列规定予以奖惩:

一、列优等者颁给奖状。

二、列甲等者予以奖励。

三、列乙等者不予奖惩。

四、列丙等及丁等者予以警告。

第7条 年度考核评定成绩列丙等之渔会,应就其缺失事项研提改进措施提报理事会作成决议,并列管追踪。

年度考核评定成绩列丁等之渔会,除依前项规定办理外,主管机关应辅导其检讨其缺失及订定计画,并督导其改进。

第8条 办理渔会考核人员,有不实情事,应依有关法令规定追究其责任。

渔会选任及聘、雇人员有提供不实资料或以不正当方法,影响渔会考核评定成绩者,亦同。

第9条 渔会届次考核应于改选前,由主管机关以该渔会当届已评定成绩之年度考核分数平均计算,依第四条规定列等。

第10条 届次考核列优等之渔会理事长及常务监事,得由主管机关予以奖励。

第11条 届次考核列优等之渔会总干事,除由主管机关予以奖励外,并得由中央主管机关登记为绩优总干事,依渔会法及相关规定据以办理次届总干事遴选。

第12条 任期内最后两年考核成绩连续列丙等以下之渔会总干事,次届不予遴选。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但九十三年度区渔会与上级渔会考核之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依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前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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