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省属境外企业资产财务监督管理的意

关于加强省属境外企业资产财务监督管理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苏国资[2005]12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4
施行日期:2005-10-24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各省属企业:

  为切实加强对省属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所投资境外企业的管理,维护国有境外资产合法权益,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对加强省属境外企业资产财务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境外企业资产财务监督管理责任

  加强境外企业资产财务监管,是贯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出资人权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省属企业要切实履行所投资境外企业的出资人职责,认真落实境外企业的资产财务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境外企业内部约束与出资人监督相结合的资产财务监督机制,把境外企业各项资产财务活动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境外企业既要遵循所在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更要执行国家有关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和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二、加强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境外企业,必须按国家境外企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由省属企业及时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在办理境外产权登记时,境外国有资产如确需以个人名义持股或拥有物业产权的,必须首先由投资企业(委托人)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的注册人(受托人)签定《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或《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并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境外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资本变更、撤资、撤股、申请破产情形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加强境外企业财务监督

  境外企业要按照驻在国法律和我国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要在资信可靠的银行开设账户,并将开设账户及变更情况报告投资企业。境外企业的财务往来和现金收支实行必要的“联签”制度。所有会计凭证除经办人签字外,必须有企业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在企业任职的直系亲属必须回避,不得联签。

  省属企业要加强对境外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派出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负责境外企业的财会工作。境外企业未经投资企业批准,不得以不动产作抵押申请贷款或擅自对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经营外汇、期货、有价证券和房地产等业务。境外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对外投资、核销资产损失等经济行为,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境外企业投资收益管理

  对具有控制权的境外企业,要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对不具有控制权的境外企业,按成本法进行核算。境外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归投资企业所有,必须依据投资协议、合同,按照同股同利原则进行分配。投资企业对应分得的利润、股息及红利等,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及时调回,足额核算境外投资收益,并入企业利润总额,按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五、建立境外企业财务报告和检查制度

  境外企业要按时向投资企业报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省属企业要将境外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纳入企业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向省国资委分别报送企业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和所属境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境外企业要按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投资企业要建立境外企业定期审计、定期财务检查制度,对境外企业资产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其及时整改,必要时组织专项财务检查。

  六、加强境外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省属企业要加强对境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境外企业的负责人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及个人薪酬分配责任书。对境外企业的中方负责人建立离任审计制度。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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