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自动雨量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自动雨量监测站建设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哈政办综[2005]5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4
施行日期:2005-10-24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雨情信息,提高洪涝、干旱等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水平,增强防灾减灾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乡镇自动雨量监测点建设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64号)精神,2006年6月底前全市要完成自动雨量监测站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完善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自动雨量监测站,要将人工雨量监测站全部改造为自动雨量监测站;尚未设立雨量监测站的乡(镇)要直接建成自动雨量监测站。主要江河流域、水库、降水集中区和洪涝干旱灾害、地质灾害、林火灾害易发区,以及城市内河流域、旅游景区,要加密布设自动雨量监测站或自动气象监测站。

  二、要高度重视自动雨量监测站建设工作。全市自动雨量监测网的维修保障、中心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市政府负责解决;各区及内河流域自动雨量监测站的建设及运行经费由所在区政府负责解决;县(市)所属乡(镇)自动雨量监测站的建设及运行经费由县(市)政府负责解决。

  三、全市自动雨量监测站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购置设备。气象部门负责对自动监测站设备安装、调试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加强全市自动雨量监测网和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行保障,并协调水利、水文、森工等部门定时交换雨情信息,实现雨情信息共享;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农业、防汛和防火等部门传送雨情信息,提供防灾减灾预警决策服务。

  四、全市自动雨量监测站建成后,市政府将颁布实施自动雨量监测站网管理办法,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责任和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全市自动雨量监测站网安全稳定运行,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充分发挥防灾减灾预警的重要作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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