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1
施行日期:2005-10-21
发布部门: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下称《办法》)已于2005年8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为确保《办法》在我市的贯彻落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也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权责统一的有效方式。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称《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办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省全面贯彻落实《纲要》一个重要举措,是强化行政责任的又一部制度性规定,对规范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有着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施,深入抓好落实。

  二、深入开展宣传和学习,确保《办法》在我市得到有效落实

  一是广泛开展宣传。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托新闻媒体等有关传媒载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办法》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切实增强依法维权意识,有效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办法》在全市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有条件的单位要采取悬挂宣传条幅,制作宣传板和发放宣传单等形式,深入开展宣传。

  二是深入开展学习。《办法》明确了行政过错的形式、责任划分、处理方式、追究情形等重要内容,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开办讲座、座谈讨论等方式,组织本机关及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办法》,使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办法》的内容及精神实质,并自觉运用《办法》约束自身行政执法行为。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及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办法》的颁布与实施,为各级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以及开展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工作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办法》纳入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之中,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及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纳入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并作为年终政府机关目标责任制评比的重要依据。

  二是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作为监督工作重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作为当前政府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入手,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严格追究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融入到政府各项行政执法活动中,植根于广大行政执法人员思想观念之中。

  三是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办法》和《葫芦岛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查处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部门(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严格追究责任,不得姑息纵容,不得搞“下不为例”。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落实《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下发通报。政府法制、监察、人事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切实履行起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相关职责,真正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追究或拒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评比先进的资格,并责成有关机关追究或者直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6,78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