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安定器内藏式荧光灯泡节能标章能源效

订定「安定器内藏式荧光灯泡节能标章能源效率基准」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能技字第0940401735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1
施行日期:2005-10-21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经济部能源局能技字第0940401735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安定器内藏式荧光灯泡申请节能标章认证,其产品需符合国家标准CNS14125 之规定,实测值需符合下列基准:

(一)发光效率需高于(含)60lm/W

(二)平均演色性指数需高于(含)80

(三)「2000小时之光束维持率需高于 85 %」(94年12月31日前之试验报告适用)或「1000小时之光束维持率需高于90%」(95年1月1日后之试验报告适用)

二、前点节能标章能源效率基准之标示,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标章使用者之名称及住址须清楚记载于产品或包装上。

(二)标章使用者若为代理商,其制造者之名称及地址须一并记载于产品或包装上。

(三)产品型录上应标示产品之发光效率(lm/W)。

(四)产品之实测发光效率,计算至整数,小数点后第一位数即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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