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中小企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余府办发[2005]3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1
施行日期:2005-11-01
发布部门: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新余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余发[200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5年起设立新余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政府每年按照上年可用财力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规范、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确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配合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五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

  ㈠信用贷款担保和贷款贴息;

  ㈡专项资助。

  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的投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担保和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的投资项目,一般采取专项资助方式。各类投资项目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只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的范围主要包括:

  ㈠高新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㈡具体重点工业项目建设。

  除前款规定外,每年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奖励中小企业上市、创名牌、新产品开发、人才引进、科技创新、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

  第八条 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项目贷款担保的,具体按《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余府发[2000]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为1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企业在银行实际贷款利息总额。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额的10%。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企业法人治理机构规范;

  ㈡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㈢经济效益良好;

  ㈣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

  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㈢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㈥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贷款担保和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前款规定所应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申请专项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前款规定所应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书(均为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当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下列程序审定拨付:

  ㈠项目建设单位提交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以及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资料,报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㈡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㈢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项目,提出项目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市政府;

  ㈣市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批;

  ㈤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下达和拨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的专项资助项目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于项目建成后2个月内向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或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由市财政局将已拨出的资金收回。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每年年底应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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